民事起诉状(草稿 · 待律师核定)
文件性质:教学虚构案例练习工作稿。据《虚构案例说明》,人名、公司、账号、金额均为编造。本稿由助手按材料机器 OCR 文字版与作者核对版通话转写整理,未查看任何图片原图像素,未进行任何音频听审;转写文本系作者按既有回听纠错记录整理的派生输入,未经本轮重新听审。
标注约定:【凭证】=有书面/电子载体支撑(以 OCR 为准,低置信处以原件为准);【陈述】=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凭证;【推断】=整理者归纳,非证据;【待律师判断】=法律评价,本助手不作认定。【待核 P#】对应《待核清单》编号。
依据材料:材料图片-OCR.txt(六张图,源 SHA 及置信随行)、提取来源.json、咨询记录_20261012_林可.txt、通话转写-作者核对.txt。本稿不构成法律意见,未经承办律师(江蕴律师)核定不得对外使用。
原告: 祁晓棠,女,【出生日期待补】【民族待补】,住【住址待补】,公民身份号码【待补】。联系电话:139xxxx5821【客户提供,未核实是否本人实名,待核 P14】。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经营者【陈述,营业执照待补,P19】。
被告: 闫国栋,男,【出生日期等待补】。公民身份号码:借条载有但 OCR 仅识别出"330106 1978"(置信 0.500,不全),完整号码待按借条原件或户籍信息补齐【待核 P3、P12】。住址:现住址不明;【陈述】客户称曾住杭州文三路某小区,后搬迁【待核 P11】。
关于被告范围: 原告提出拟一并起诉"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卢建平。公司全称有凭证(网银回单载"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置信 1.000),但闫国栋与该公司关系(是否法定代表人/股东)无材料;卢建平系既往事件在场人,其身份信息与是否愿作证待查。是否追加共同被告属诉讼策略与法律判断,本稿暂只列闫国栋一人为被告,待承办律师决定【待核 P8、P13】。
诉讼请求(金额与利息均待律师核定后填写)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待律师核定,见下"本金口径",待核 P1、P2、P9】;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日待律师核定:微信聊天 2024-03-05 载"利息按一分算";借条 OCR 未识别出利息条款;"一分"的含义(月息/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上限约束等均属法律判断,本助手不查利率、不作计算,待核 P5、P6】;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金口径(供律师核定,本助手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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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金额 | 依据 | 状态 |
|---|---|---|---|
| 银行转账 | 80,000 元 | 回单截图:2024-03-08 14:22:36,附言"借款"(置信 1.000)【凭证】 | 凭证支持 |
| 网银转账 | 20,000 元 | 回单截图:2024-03-12 09:47,晓棠茶行→筑岸公司账户【凭证】 | 凭证支持;付款主体为茶行账户,与原告个人关系由律师处理(P22) |
| 现金给付 | 10,000 元 | 【陈述】2024-03-10 当面现金,称被告言明"工人要现金";无取款记录(自述店内收银抽屉现金);卢建平称在场 | 证据待补强(P8) |
| 合计(原告口径) | 110,000 元 | 原告 2025-03-15 微信对账原文同此口径 | — |
| 已还 | -5,000 元 | 2024-09-02 微信转账,附言"先还五千"【凭证】 | 双方凭证一致 |
| 争议款项 | 3,000 元 | 2024-12-31 微信转账【凭证存在】;原告主张系茶叶款 | 定性待律师判断(P9) |
可能的本金主张: 若 3,000 元认定为茶叶款,为 105,000 元;若认定为还款,为 102,000 元。另行注意: 借条 OCR 大写金额为"壹拾 万元整"(置信 0.500)、小写"(¥1 0,000.00)"(置信 0.300),与原告"借条写的是十一万"的陈述不一致,且原件有水渍遮挡(原告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借条实际载明金额必须核对原件后由律师确定,本稿不作认定【待核 P1】。
事实与理由(按现有材料如实整理;法律评价由承办律师补足)
一、借贷合意的形成。 2024 年 3 月 5 日 21:14,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工地甲方款压着,工人工资等不了,能不能先周转我十万",并称"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不让你吃亏";原告回复"我凑凑,店里现金不多"【凭证:微信聊天长截图,置信 1.000】。
二、80,000 元的交付。 2024-03-08 14:22:36,原告经银行向被告转账 80,000.00 元,附言"借款",交易状态"交易成功";同日 14:30 被告微信称"先转你八万了,你看下",原告回复"八万收到了",被告称"借条我这两天写好给你"【凭证:银行回单截图及聊天截图】。(原告在 2026-10-12 咨询时曾口述"3 月 5 号就转了 8 万",2026-10-13 通话中自行更正称"那八万好像不是三月五号转的,我再查查";本稿按凭证载明的 2024-03-08 表述【待核 P7】。)
三、借条的出具。 2024 年 3 月 10 日,借条落款(该日期置信 1.000)。借条 OCR 可识别内容为:"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 万元整(¥1 0,000.00),用于工地周转,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人:闫国栋 身份证号:330106 1978……见证人:____"。其中金额两行、身份证号、见证人栏均低置信或未识别,以原件为准【待核 P1、P3、P4、P5】。原告【陈述】:借条当日在被告公司办公室书写,卢建平在场;当日另行当面给付现金 10,000 元;借条"应该是十一万"。原告陈述与借条 OCR 识别金额不一致,待核原件【P1、P2】。
四、20,000 元的交付。 2024 年 3 月 11 日 18:02,被告微信要求"剩下两万你直接打我公司账户吧",并提供"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农行 6228****7702";2024-03-12 09:47,原告以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账户向该公司转账 20,000.00 元;09:50 原告称"转了,两万",被告回复"OK"【凭证:网银回单截图("用途"栏 OCR 为"住来款",置信 0.300,以原件为准)及聊天截图】。
五、5,000 元还款。 2024-09-02 19:32,被告微信转账 5,000.00 元,转账说明"先还五千",并称"先还你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原告回复"好"【凭证】。
六、3,000 元争议款项。 2024-12-26 16:05,被告微信提出"年底送客户,帮我备十盒明前,多少钱",原告报价"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被告回复"行";2024-12-31 22:50 被告微信转账 3,000.00 元并留言"转你了,年底了先这样",原告回复"收到"【凭证】。原告主张该 3,000 元系茶叶款,并【陈述】2025 年 1 月 4 日将十盒明前茶送至被告公司门卫处(无书面凭证);被告留言"年底了先这样"究指茶叶款结清还是部分还款,原告本人在 2026-10-13 通话中自认拿不准。该款定性由律师判断【待核 P9】。
七、到期与展期。 2025-01-03 10:12,原告催款(消息首二字 OCR 为"国标",置信 0.500,内容以原件为准),被告回复"今年工程款都压着,再给我半年,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原告称"那最晚六月底啊,别再拖了",被告称"放心"【凭证】。
八、对账与被告回应。 2025-03-15 20:08,原告微信:"你自己算算,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该回复是否构成对金额的自认,属证据评价,待律师判断)【凭证】。
九、"两万元"争议。 2025-06-20 13:15,被告称"上个月我让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你查一下",原告回复"没收到啊?哪个账户转的,你把记录发我"。现有材料中无该笔转账凭证【待核 P10】。
十、催告与失联。 2025-07-02 09:00 原告催问"六月底过了,怎么说"(其后聊天中有两条 OCR 置信 0.300 的条目,疑似语音消息,内容未经听审、无法确认,需以原始手机载体审查【P17】);2025-09-10 原告称"再不还钱我只能起诉了";2025-10-08 10:20 原告发送"在吗",页面显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原告【陈述】此后被告不回消息、电话不通并拉黑【凭证+陈述;拒收页面原始载体固定待办 P21】。
十一、(法律评价留白) 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时效与管辖等问题,均由承办律师依法核定,本稿不作判断【P6、P16、P20】。
综上,原告依据现有材料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管辖法院待定——由承办律师确认,本助手不代查法院信息】【P16】
具状人:祁晓棠(签名待补)
【日期待补】
附:1. 本状为草稿;2. 证据材料见《证据目录》;3. 起诉前须完成《待核清单》各项补件与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