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草稿 · 待律师核定）

> 文件性质：教学虚构案例练习工作稿。据《虚构案例说明》，人名、公司、账号、金额均为编造。本稿由助手按材料机器 OCR 文字版与作者核对版通话转写整理，**未查看任何图片原图像素，未进行任何音频听审**；转写文本系作者按既有回听纠错记录整理的派生输入，未经本轮重新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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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注约定：【凭证】=有书面/电子载体支撑（以 OCR 为准，低置信处以原件为准）；【陈述】=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凭证；【推断】=整理者归纳，非证据；【待律师判断】=法律评价，本助手不作认定。【待核 P#】对应《待核清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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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材料：材料图片-OCR.txt（六张图，源 SHA 及置信随行）、提取来源.json、咨询记录_20261012_林可.txt、通话转写-作者核对.txt。本稿不构成法律意见，未经承办律师（江蕴律师）核定不得对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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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祁晓棠，女，【出生日期待补】【民族待补】，住【住址待补】，公民身份号码【待补】。联系电话：139xxxx5821【客户提供，未核实是否本人实名，待核 P14】。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经营者【陈述，营业执照待补，P19】。

**被告：** 闫国栋，男，【出生日期等待补】。公民身份号码：借条载有但 OCR 仅识别出"330106 1978"（置信 0.500，不全），完整号码待按借条原件或户籍信息补齐【待核 P3、P12】。住址：现住址不明；【陈述】客户称曾住杭州文三路某小区，后搬迁【待核 P11】。

**关于被告范围：** 原告提出拟一并起诉"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卢建平。公司全称有凭证（网银回单载"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置信 1.000），但闫国栋与该公司关系（是否法定代表人/股东）无材料；卢建平系既往事件在场人，其身份信息与是否愿作证待查。是否追加共同被告属诉讼策略与法律判断，**本稿暂只列闫国栋一人为被告，待承办律师决定**【待核 P8、P13】。

## 诉讼请求（金额与利息均待律师核定后填写）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待律师核定，见下"本金口径"，待核 P1、P2、P9】；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日待律师核定：微信聊天 2024-03-05 载"利息按一分算"；借条 OCR 未识别出利息条款；"一分"的含义（月息/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上限约束等均属法律判断，本助手不查利率、不作计算，待核 P5、P6】；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本金口径（供律师核定，本助手不作认定）

| 项目 | 金额 | 依据 | 状态 |
| --- | --- | --- | --- |
| 银行转账 | 80,000 元 | 回单截图：2024-03-08 14:22:36，附言"借款"（置信 1.000）【凭证】 | 凭证支持 |
| 网银转账 | 20,000 元 | 回单截图：2024-03-12 09:47，晓棠茶行→筑岸公司账户【凭证】 | 凭证支持；付款主体为茶行账户，与原告个人关系由律师处理（P22） |
| 现金给付 | 10,000 元 | 【陈述】2024-03-10 当面现金，称被告言明"工人要现金"；无取款记录（自述店内收银抽屉现金）；卢建平称在场 | 证据待补强（P8） |
| **合计（原告口径）** | **110,000 元** | 原告 2025-03-15 微信对账原文同此口径 | — |
| 已还 | -5,000 元 | 2024-09-02 微信转账，附言"先还五千"【凭证】 | 双方凭证一致 |
| 争议款项 | 3,000 元 | 2024-12-31 微信转账【凭证存在】；原告主张系茶叶款 | 定性待律师判断（P9） |

**可能的本金主张：** 若 3,000 元认定为茶叶款，为 105,000 元；若认定为还款，为 102,000 元。**另行注意：** 借条 OCR 大写金额为"壹拾 万元整"（置信 0.500）、小写"（¥1 0,000.00）"（置信 0.300），与原告"借条写的是十一万"的陈述不一致，且原件有水渍遮挡（原告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借条实际载明金额必须核对原件后由律师确定，本稿不作认定**【待核 P1】。

## 事实与理由（按现有材料如实整理；法律评价由承办律师补足）

**一、借贷合意的形成。** 2024 年 3 月 5 日 21:14，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工地甲方款压着，工人工资等不了，能不能先周转我十万"，并称"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不让你吃亏"；原告回复"我凑凑，店里现金不多"【凭证：微信聊天长截图，置信 1.000】。

**二、80,000 元的交付。** 2024-03-08 14:22:36，原告经银行向被告转账 80,000.00 元，附言"借款"，交易状态"交易成功"；同日 14:30 被告微信称"先转你八万了，你看下"，原告回复"八万收到了"，被告称"借条我这两天写好给你"【凭证：银行回单截图及聊天截图】。（原告在 2026-10-12 咨询时曾口述"3 月 5 号就转了 8 万"，2026-10-13 通话中自行更正称"那八万好像不是三月五号转的，我再查查"；本稿按凭证载明的 2024-03-08 表述【待核 P7】。）

**三、借条的出具。** 2024 年 3 月 10 日，借条落款（该日期置信 1.000）。借条 OCR 可识别内容为："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 万元整（¥1 0,000.00），用于工地周转，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人：闫国栋 身份证号：330106 1978……见证人：____"。其中金额两行、身份证号、见证人栏均低置信或未识别，以原件为准【待核 P1、P3、P4、P5】。原告【陈述】：借条当日在被告公司办公室书写，卢建平在场；当日另行当面给付现金 10,000 元；借条"应该是十一万"。原告陈述与借条 OCR 识别金额不一致，待核原件【P1、P2】。

**四、20,000 元的交付。** 2024 年 3 月 11 日 18:02，被告微信要求"剩下两万你直接打我公司账户吧"，并提供"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农行 6228****7702"；2024-03-12 09:47，原告以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账户向该公司转账 20,000.00 元；09:50 原告称"转了，两万"，被告回复"OK"【凭证：网银回单截图（"用途"栏 OCR 为"住来款"，置信 0.300，以原件为准）及聊天截图】。

**五、5,000 元还款。** 2024-09-02 19:32，被告微信转账 5,000.00 元，转账说明"先还五千"，并称"先还你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原告回复"好"【凭证】。

**六、3,000 元争议款项。** 2024-12-26 16:05，被告微信提出"年底送客户，帮我备十盒明前，多少钱"，原告报价"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被告回复"行"；2024-12-31 22:50 被告微信转账 3,000.00 元并留言"转你了，年底了先这样"，原告回复"收到"【凭证】。原告主张该 3,000 元系茶叶款，并【陈述】2025 年 1 月 4 日将十盒明前茶送至被告公司门卫处（无书面凭证）；被告留言"年底了先这样"究指茶叶款结清还是部分还款，原告本人在 2026-10-13 通话中自认拿不准。该款定性由律师判断【待核 P9】。

**七、到期与展期。** 2025-01-03 10:12，原告催款（消息首二字 OCR 为"国标"，置信 0.500，内容以原件为准），被告回复"今年工程款都压着，再给我半年，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原告称"那最晚六月底啊，别再拖了"，被告称"放心"【凭证】。

**八、对账与被告回应。** 2025-03-15 20:08，原告微信："你自己算算，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该回复是否构成对金额的自认，属证据评价，待律师判断）【凭证】。

**九、"两万元"争议。** 2025-06-20 13:15，被告称"上个月我让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你查一下"，原告回复"没收到啊？哪个账户转的，你把记录发我"。现有材料中无该笔转账凭证【待核 P10】。

**十、催告与失联。** 2025-07-02 09:00 原告催问"六月底过了，怎么说"（其后聊天中有两条 OCR 置信 0.300 的条目，疑似语音消息，内容未经听审、无法确认，需以原始手机载体审查【P17】）；2025-09-10 原告称"再不还钱我只能起诉了"；2025-10-08 10:20 原告发送"在吗"，页面显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原告【陈述】此后被告不回消息、电话不通并拉黑【凭证+陈述；拒收页面原始载体固定待办 P21】。

**十一、（法律评价留白）** 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时效与管辖等问题，均由承办律师依法核定，本稿不作判断【P6、P16、P20】。

综上，原告依据现有材料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管辖法院待定——由承办律师确认，本助手不代查法院信息】【P16】

具状人：祁晓棠（签名待补）

【日期待补】

附：1. 本状为草稿；2. 证据材料见《证据目录》；3. 起诉前须完成《待核清单》各项补件与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