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清单.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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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清单(草稿 · 供承办律师核定)

文件性质:教学虚构案例练习工作稿。整理范围:材料图片机器 OCR 文字版、作者核对版通话转写、咨询记录。未查看原图像素,未进行任何音频听审;低置信与遮挡处一律不猜补。事实分三类标注:【凭证】【陈述】【推断】;凡涉及法律评价(时效、利息上限、追加被告、管辖、证据效力)均仅列事项,不作结论。

编号 P1–P22 与《起诉状草稿》《证据目录》引用一致。

A. 借条本身(最高优先级)

B. 利息与金额计算(法律判断,留律师)

C. 现金 10,000 元与证人

D. 主体身份与送达

E. 程序与证据形式

F. 本轮工作边界(如实声明)

  1. 仅核对机器 OCR 文字与文字材料,未查看任何图片像素,未听任何音频;
  2. 通话转写为作者按既有回听纠错记录整理的派生文本,六处误字已由作者改回,具体位置本轮无从复核;说话人 A/B 身份为内容推断;
  3. 借条金额、身份证号等低置信处均未猜补,待原件;
  4. 未查任何法条、利率、LPR、法院信息;全部法律判断留待承办律师;
  5. 本清单与《起诉状草稿》《证据目录》同口径,如有出入以本清单 P 编号为准并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