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核清单（草稿 · 供承办律师核定）

> 文件性质：教学虚构案例练习工作稿。整理范围：材料图片机器 OCR 文字版、作者核对版通话转写、咨询记录。**未查看原图像素，未进行任何音频听审**；低置信与遮挡处一律不猜补。事实分三类标注：【凭证】【陈述】【推断】；凡涉及法律评价（时效、利息上限、追加被告、管辖、证据效力）均仅列事项，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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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P1–P22 与《起诉状草稿》《证据目录》引用一致。

## A. 借条本身（最高优先级）

- **P1 借条载明金额（关键）。** OCR 大写"壹拾 万元整"（conf 0.500）、小写"（¥1 0,000.00）"（conf 0.300）指向 100,000 元；原告【陈述】借条写"应该是十一万"；原件有水渍，原告 2026-10-13 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 客户携原件核对；金额未核前不得确定诉请数额。
- **P2 借条与实际付款的对应关系。**【推断】借条落款 2024-03-10，而 20,000 元转账发生在 2024-03-12；若借条为 100,000 元，其与 80,000+20,000 或 80,000+10,000 现金的对应关系存在多种可能；10,000 元现金是否在借条金额内不明。→ 原件核对后由律师判断（此为法律与事实评价，本清单仅列示时序）。
- **P3 被告身份证号不全。** 借条仅识别出"330106 1978"（conf 0.500）。→ 原件补全；必要时经律师确认的合法途径调取户籍信息。
- **P4 见证人栏。** OCR 未识别出签名。卢建平是否在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待核原件。
- **P5 借条是否载有利息条款。** OCR 全文未见利息内容。→ 核对原件。

## B. 利息与金额计算（法律判断，留律师）

- **P6 "一分利"的含义与计算。** 微信 2024-03-05 载"利息按一分算"【凭证】；原告【陈述】"说好的一分利"。"一分"指月息还是年息、起算日、上限问题均属法律判断；本助手不查利率/LPR、不作计算。
- **P7 八万转账日期口径差异。** 原告 2026-10-12 咨询时【陈述】"3 月 5 号就转了 8 万"；银行回单【凭证】载 2024-03-08 14:22:36；原告 2026-10-13 通话中自行更正"那八万好像不是三月五号转的，我再查查"（转写 01:08–01:18）。→ 文书一律按凭证 2024-03-08 表述；待客户自查截图（并入 P19 补件）。
- **P9 3,000 元定性。** 凭证事实：2024-12-26 订茶十盒、报价三千、被告回"行"；2024-12-31 被告转 3,000 元并留言"转你了，年底了先这样"，原告回"收到"。原告主张系茶叶款，并【陈述】2025-01-04 送货至被告公司门卫（无书面凭证）；被告留言含义两读，原告自认拿不准。→ 律师定性；如按茶叶款主张需补送货凭证。定性直接决定诉请本金：合计主张口径 110,000 元下，认定为茶叶款则本金 105,000 元，认定为还款则 102,000 元（与起诉状"本金口径"表一致，借条载明金额另受 P1 约束）。
- **P10 "老婆转两万"是否发生。** 2025-06-20 被告称其妻转两万，原告否认收到并索要记录【凭证（聊天原文）】；现有材料无该笔凭证。→ 请求对方提供或经律师确认的途径查证。

## C. 现金 10,000 元与证人

- **P8 现金交付证据补强。**【陈述】2024-03-10 当面给付现金 10,000 元；无取款记录（原告称店内收银抽屉现金）；卢建平称在场、愿帮忙说话但"不想去法院"（2026-10-13 通话转写）。→ 书面证言/出庭意愿待确认；是否足以认定由律师判断。

## D. 主体身份与送达

- **P11 被告现住址。**【陈述】曾住文三路某小区，后搬迁，现址不明。→ 补件/合法途径查询。
- **P12 被告完整身份信息。** 同 P3；查询途径由律师确认。
- **P13 闫国栋与筑岸公司关系及是否追加被告。** 公司全称"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凭证（conf 1.000）；是否法定代表人/股东无材料；原告要求告公司与老卢——是否追加属律师判断。
- **P14 电话 139xxxx5821。** 客户提供，未核实是否本人实名。
- **P15 微信主体同一性。** 对方微信名"栋哥｜筑岸装饰"；需以原始手机核验并查明实名认证信息，否则聊天与转账截图的关联性存疑。

## E. 程序与证据形式

- **P16 管辖法院。** 由承办律师确认；本助手不代查法院信息。
- **P17 疑似语音条目。** 长截图 2025-07-02 后两条 OCR conf 0.300（形似语音消息，其一显示约 48 秒时长）。内容未经听审、无法确认；需以原始手机由律师审查（本轮未进行任何音频听审）。
- **P18 OCR 低置信文字待原件核对。** 借条金额两行与身份证号；回单标题"网上银行电了回单"（conf 0.500）；"用途"栏"住来款"（conf 0.300）；2025-01-03 消息首二字"国标"（conf 0.500）；见证人栏。一律以原件为准，不猜补。
- **P19 客户补件（转写 01:19–01:28 所列）。** 身份证、营业执照、八万转账日期自查截图；客户称下周一前带来（2026-10-13 通话）。
- **P20 时效相关。** 相关日期已如实列入时间轴（到期 2024-12-31；展期至 2025-06-30；催款 2025-01-03/03-15/07-02/09-10/10-08；2025-10-08 被拒收）。时效评价由律师作出，本助手不作判断。
- **P21 拒收证据固定。** "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页面需在原始载体上固定/公证（是否公证由律师决定）。
- **P22 付款主体表述。** 20,000 元系以"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账户付出；茶行与原告个人（个体户经营者）之关系、诉讼中如何表述由律师处理；营业执照待客户补齐。

## F. 本轮工作边界（如实声明）

1. 仅核对机器 OCR 文字与文字材料，**未查看任何图片像素，未听任何音频**；
2. 通话转写为作者按既有回听纠错记录整理的派生文本，六处误字已由作者改回，具体位置本轮无从复核；说话人 A/B 身份为内容推断；
3. 借条金额、身份证号等低置信处均未猜补，待原件；
4. 未查任何法条、利率、LPR、法院信息；全部法律判断留待承办律师；
5. 本清单与《起诉状草稿》《证据目录》同口径，如有出入以本清单 P 编号为准并请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