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证据目录草稿 核对结果
核对日期:2026-10-16 核对范围:起诉状草稿.txt、证据目录草稿.txt,对照 材料/ 文件夹全部 9 件材料 (借条照片、8 万元转账详情截图、2 万元网银电子回单、两张微信账单详情截图、 微信聊天长截图、咨询记录、通话录音转写;录音音频本身未另行听校,以转写文本为准)。
结论摘要
两份草稿与材料高度一致:人物、金额、日期、时刻、账号、引语等逐项核对基本无误, 多数风险点已用【待核】【待定】标注。发现 1 处与材料对不上、1 处材料中无依据、 若干轻微出入,建议立案前修正。
一、与材料对不上(建议必改)
1. 借条身份证号后段的遮挡原因写错(三处)
- 位置:
- 起诉状草稿第 9–10 行【后段被指印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待核】;
- 证据目录草稿·证据一证明对象第 4 项「余被指印遮盖」及备注①「后段被指印遮挡」;
- 《待核与待定清单》第 2 项「借条该处被指印遮挡」。
- 材料实况(
IMG_20261012_借条.jpg):身份证号可辨部分为「330106 1978」,
其后段是被拍照时伸入画面的一根手指挡住的;红色指印(捺印)实际捺在 借款人签名「闫国栋」处(「国栋」二字局部被指印覆盖),并非盖在身份证号上。
- 为什么重要:遮挡原因不同,后果不同。若系原件上被指印覆盖,核对原件也难辨认;
若仅照片被手指遮挡,核对原件即可读出后段号码。草稿采「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的 路径,恰恰依赖后一种情形,更应写准。
- 建议:三处统一改为「身份证号后段在照片中被手指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
另,捺印捺于借款人签名处,签名局部被指印覆盖」。
二、材料中找不到依据(需补证据或标注待核)
2. 「个体工商户」定性无材料依据
- 位置:起诉状草稿第 6 行「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待核】)经营者」;证据目录草稿·证据六证明对象「茶行账户款项系原告所有」 亦以此为前提。
- 材料情况:咨询记录仅载「在杭州西湖区开茶叶店『晓棠茶行』」;电子回单载付款户名
「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全部材料均未载明茶行的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系起草 者推定。草稿已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为待核,但未把「个体工商户」本身列为待核, 《待核与待定清单》第 1 项也未包含。
- 建议:在诉状该处加【待核】并补入清单第 1 项;营业执照(证据六)取得后按登记
类型校正——若茶行并非个体工商户,「茶行账户款项系原告所有」及当事人列置均需调整。
三、轻微出入与核对提示(不影响事实框架)
- 证据四第 2 项的「22 时 47 分被告发起转账」:该时刻来自微信聊天长截图的
时间轴(2024 年 12 月 31 日 22:47),而证据四所附两张账单详情截图只载收款时间 22:50。建议在证据目录中注明「发起时刻见微信聊天记录」,避免对照账单截图时 找不到该时间(起诉状相应段落已注明来源,无需改)。
- 《待核与待定清单》第 2 项「自述曾住文三路」:材料出处是咨询记录中**原告的
转述**(「以前住文三路那边一个小区,后来好像搬了」),并非被告自述,宜改为 「原告转述」。(起诉状正文只写「曾住」,无此问题。)
- 借条「签名」形式待核对:借条照片中全文(含「闫国栋」三字)呈同一字体,
与正文无异。庭前核对原件时确认签名是否手写及捺印位置,以便与证据一 「签名、捺印」的表述对应。
- 3,000 元定性的客户口径:录音转写(00:28–00:36)中原告自述对「年底了先这样」
「拿不准他啥意思」。清单第 8 项已披露定性风险,但宜在庭前准备时明确告知客户 该节及其在录音中的表述(该录音系内部材料不外卷,但客户陈述口径需先统一)。
- 证据一「出具并交付原告」:「交付」一节系推断(聊天中被告 2024 年 3 月 8 日称
「借条我这两天写好给你」,原告现持有借条照片及原件),材料中无交付过程的直接 记载,如需严谨可在备注中注明。
四、逐项核对一致的部分(本次未发现问题的要点)
- 当事人:祁晓棠(借条、转账详情付款账户、微信)、闫国栋(借条借款人、转账详情
收款人);被告电话 139××××5821(咨询记录 139xxxx5821);曾住文三路;商会相识。
- 借条(
IMG_20261012_借条.jpg):「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1□0,000.00),用于工地周转,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与照片一致(大写、小写 各一处茶渍,小写污渍恰遮 1 位数字,与 110,000 的位数吻合);落款 2024 年 3 月 10 日; 见证人栏空白;身份证号前段「330106 1978」可辨。
- 款项:80,000 元(2024-03-08 14:22:36,附言「借款」,招行 6214****3317,收款人
闫国栋);10,000 元现金(2024-03-10,店内营业款、无取款记录——咨询记录+录音); 20,000 元(2024-03-12 09:47,茶行 **8841 → 筑岸装饰 6228**7702,用途「往来款」); 还款 5,000 元(2024-09-02,转账说明「先还五千」,收款 19:32);争议 3,000 元 (2024-12-31,收款 22:50,转账说明空白)。
- 微信长截图逐段核对:2024-03-05 21:14 提出周转十万及「利息按一分算」;03-08 14:30
「先转你八万了/八万收到了」;03-11 18:02 指示余款入公司账户;03-12 09:50「转了, 两万」(附图已过期,与证据五衔接无误)+「OK」;2024-09-02 19:30 转账及「先还你 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12-26 16:05 十盒明前议价;12-31 22:47 转账及「转你了, 年底了先这样」;2025-01-03 10:12 催告及「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展期合意);03-15 20:08 对账「八万加两万……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及「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 06-20 13:15「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及原告否认;07-02 09:00 催告及 48 秒语音(带 未读红点);09-10 15:00「再不还钱我只能起诉了」;10-08 10:20「在吗」被拒收。 草稿引用各句均为原文的连续截取,未发现改字。
- 茶叶送货 2025 年 1 月 4 日至公司门卫:出处为录音转写(00:09–00:23),草稿已标注
「仅有原告陈述,待核」,处理得当。
- 法律部分:民法典第 561 条(抵充顺序)、第 667/675/676 条引用适当;2024 年 3 月
一年期 LPR 3.45%、四倍上限 13.8%、月 1% 未超限的核算无误;管辖(接收货币一方 所在地)分析无误;利息备选方案(展期届满次日 2025-07-01 起 LPR)起算日正确。
- 内部材料定位:两份草稿均正确地将 2026-10-13 通话录音列为内部沟通、不作为证据。
五、本次核对未覆盖事项
通话录音_20261013_1032.m4a音频未实际听校,仅以转写文本为准(转写注明已经
人工回听校对)。
- 咨询记录称客户带来截图「共十几张」,
材料/现仅 6 张图片;立案前应向客户补齐
全部截图并办理聊天记录完整性固定(草稿备注①已列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