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修正版草稿）

【标注说明（起草工作标注，立案前按承办律师要求清理）：（证据X）＝该节有证据目录对应
证据；【当事人陈述】【原告转述】＝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书面凭证；【待核】＝
材料缺失、需补正事项；【待定】＝法律或策略事项，待承办律师决定。】

原告：祁晓棠，女，【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2026年10月咨询时自称39岁——当事人
陈述），公民身份号码【待核】，住浙江省杭州市【详细住址待核：材料仅载其经营的茶行位于
西湖区，本人住所待核】，联系电话【待核】。
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经营者【茶行主体类型待核：材料未载明，"个体工商户"系起草推定，
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待核，见清单第1项】。

被告：闫国栋，男【性别依借条及微信记录推断，待核】，【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
（借条载其公民身份号段为330106 1978……，据此推断约1978年生，待核），
公民身份号码【仅前段"330106 1978"可辨，后段在借条照片中被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
待核】，住浙江省杭州市【现住址待核】（曾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小区——原告转述，
待核），联系电话139××××5821【客户提供，机主实名待核】。

（是否将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待定，详见《待核与待定清单》第9项。）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抵充口径待定：若2024年9月2日已还的
　　5,000元被认定抵充本金，则为105,000元；我方暂按该5,000元先行抵充利息主张，见清单
　　第3项】；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息方案待定，暂按以下口径列明】：以80,0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3月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
　　3月12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5,000元（2024年9月2日）
　　依法先行抵充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待定】为人民币【待定】元（暂计金额须待起诉日及
　　各项待定口径确定后测算填列，测算脚本不代选口径）；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如产生）由被告承担。

（利息备选方案：不主张约定利息，仅主张自2025年7月1日【展期届满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两方案差额较大，待承办
律师确定，见清单第4、5项。）


事实与理由

以下事实中，凡标注【当事人陈述】【原告转述】者目前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书面
凭证；其余各节均有卷内证据对应（见证据目录）。

原告与被告经商会活动相识【当事人陈述】。2024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
借款周转（证据三），称"工地甲方款压着，工人工资等不了了"，请求借款100,000元，并承诺
"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不让你吃亏"。

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80,000元（附言"借款"，收款人为被告，
账号6214****3317，招商银行）（证据二）。202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证据一），载明"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用于工地周转，
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名及捺印【签名是否手写、捺印位置，以借条
原件核对为准，见清单第15项】，并载明被告公民身份号码；该借条大写金额及小写数字部分
受污渍影响暂难辨认，原告主张结合微信对账记录应为壹拾壹万元（¥110,000.00）【污损处
内容以原件核对为准，见清单第11项】。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当事人
陈述：系店内营业款，未留取款记录；证人卢建平在场见证（证据七）】。

2024年3月11日，被告微信指示剩余款项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并提供户名"杭州筑岸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的农行账号（6228****7702）（证据三）；3月12日，原告自茶行账户转账20,000元
（证据五：网银电子回单载付款户名"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收款人杭州筑岸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用途"栏载"往来款"），被告微信回复"OK"（证据三）。【原告主张该款系按被告
指示交付的借款；回单"用途"栏为"往来款"，性质认定的补强与风险见证据五备注】

2024年9月2日，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并称"先还你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证据三、证据四）。

202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订购十盒明前茶叶用于年底送客户，双方议定价款3,000元
（"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证据三）；茶叶于2025年1月4日送至被告公司门卫处
【当事人陈述，暂无送货单或签收凭证，待核】。2024年12月31日22时47分，被告发起微信转账
3,000元（发起时刻见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轴；账单详情载收款时间为22时50分）（证据四），
转账说明空白。原告主张该款系该批茶叶货款而非还款【款项性质待定，见清单第8项】。

2025年1月3日，原告催问"钱什么时候能还"，被告称"今年工程款都压着，再给我半年，六月底
前一定还清"，原告回复"那最晚六月底啊，别再拖了"（证据三）。双方达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
变更为2025年6月30日。

2025年3月15日20时08分，原告微信对账："你自己算算，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
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证据三）
【对账数额系原告单方计算；该回复能否认定为对借款总额、1万现金交付及已还数额的自认，
待定】。

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上个月我让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你查一下"，原告表示未收到并要求
被告提供转账记录，被告未提供（证据三）【"未收到"系当事人陈述；待核：原告名下个人账户
及茶行账户2025年5月前后流水，见清单第7项】。

2025年7月2日原告再次催告"六月底过了，怎么说"，被告仅回复一条48秒语音【内容未保存，
能否导出待核，见清单第13项；长截图中该语音带未读红点】；2025年9月10日原告明示将起诉
（"再不还钱我只能起诉了"）；2025年10月8日原告发送"在吗"，微信提示"消息已发出，但被
对方拒收了"（证据三）。展期届满至今，被告除前述5,000元外未再还款【待核：以原告名下
账户流水核实】，除该5,000元外亦未支付任何利息。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
110,000元，被告理应按借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经展期至2025年6月30日届满，被告仍
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计，原告主张应按月利率1%理解【"一分"按月
利率1%还是年利率10%理解，待定，见清单第4项】，且该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被告应依约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为
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辖待核：货币之债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是否在西湖区待核
（材料仅载茶行在西湖区经营）；被告住所地法院亦有管辖权。如查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已迁出，
或贵院对管辖有不同意见，再行调整，见清单第10项】


具状人：祁晓棠
　　　　　　　　年　　月　　日


附：1. 本起诉状副本1份（按被告人数提交）；
　　2.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副本一式【待核：被告人数＋法院】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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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非诉状内容，提交前删除本节）：
1. 标注体系：【待核】＝材料缺失待补；【待定】＝法律或策略事项待承办律师决定；
   【当事人陈述】【原告转述】＝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书面凭证；段末（证据X）
   ＝证据目录对应证据，便于核对三份文书口径。
2. 各待核、待定事项的汇总及编号见《待核与待定清单-修正版.txt》，正文"见清单第X项"
   均指该清单。
3. 借条大写金额处的"□"为污损遮蔽无法辨认的字符，庭前应与原件核对。
4. 诉请二"暂计"利息：待起诉日与各项待定口径确定后，运行《利息计算-修正版.py》重新
   测算，按《利息计算结果-修正版.txt》填列；脚本只按显式选定的口径计算，不代选。
5.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系原告与所内助理的内部沟通，不作为证据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