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测算报告（修正版脚本自动生成）
运行日期：2026-10-25
参数来源：本目录《起诉状-修正版.txt》（计算参数）；《证据目录-修正版.txt》《待核清单-修正版.txt》（交叉核对）。
原则：文书中【待定／待核】的口径本脚本不代选，只分别列出各情景算术结果。

一、从起诉状读取的参数（自动匹配）
  ✓ 诉请二：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
  ✓ 诉请二：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
  ✓ 诉请二：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 利率：诉请二'均按月利率1%计算'→ 月利率 1%（该口径本身待定，见清单第4项）
  ✓ 已还款：诉请二'已付5,000元（2024年9月2日）依法先行抵充利息'→ 5,000元/2024-09-02（抵息系暂列口径，待定，见清单第3项）
  · 检出待定标记：抵充口径待定
  · 检出待定标记：计息方案待定
  · 检出待定标记：【起诉之日待定】
  · 检出待定标记：款项性质待定

二、未决口径清单（本脚本不代选，仅分情景测算）
  1. 起诉日：起诉状为【起诉之日待定】，参数区'起诉日'未设定——本报告不含'诉请二应填金额'的选定值；如需暂计，请承办律师确定起诉日填入参数区重跑。
  2. 测算截止日：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未指定，取运行日）。它仅为展示算式的截止点，不是选定的起诉日。
  3. 利率口径：月1%（诉请二暂列）与年10%（清单第4项待定）两情景均列出。
  4. 抵充口径：5,000元抵利息（诉请二暂列）与抵本金（清单第3项待定）两情景均列出。
  5. 3,000元（2024-12-31）性质：按诉状暂列口径不作抵减；若认定为还款需另行抵减重算，抵减口径未定，本脚本不代选（附参考数据）。
  6. LPR数值：情景D沿用原第5轮脚本的 3.0%（待核，以起诉日适用报价为准）。

三、情景测算（展示截止：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天数口径：算头不算尾）

  情景A　月利率1% ＋ 5,000元抵利息 ＋ 3,000元按茶叶款不作抵减（诉请二暂列口径，该口径本身待定）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61 = 25,62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2024-03-10（证据一、证据七；当事人陈述））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9 = 3,19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57 = 6,380.00 元
    利息合计（各笔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35,203.34 元
    减：2024-09-02（2024年9月2日）已还 5,000 元抵利息 → 净利息 30,203.34 元
    （算术注：截至2024-09-02（2024年9月2日）三笔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故抵充时点选择不影响本情景合计。）
    本金110,000元＋净利息 = 140,203.34 元（抵充口径待定，见清单第3项）

  情景B　月利率1% ＋ 5,000元抵本金（清单第3项待定口径）
    本金：105,000 元（5,000元自2024-09-02起从本金中扣减）
    【未决】5,000元从哪一笔本金中扣减、扣减后各笔如何计息，文书中未指明——本脚本不代选，不给出选定利息值。
    上限参考（即情景A抵充前利息 35,203.34 元；实际数应低于此值，待扣减口径确定后重算）。

  情景C　'一分'按年利率10%理解 ＋ 5,000元抵利息（清单第4项待定口径）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0% ÷ 365 × 961 = 21,063.01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2024-03-10（证据一、证据七；当事人陈述））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0% ÷ 365 × 959 = 2,627.40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0% ÷ 365 × 957 = 5,243.84 元
    利息合计：28,934.25 元；抵利息后净利息：23,934.25 元（若同时采抵本金口径，参照情景B处理，需重算）
    【口径注】本情景按年利率÷365折算天数；与情景A的月利率÷30口径不同——两套折算均为待定假设，全案统一口径待承办律师确定。

  情景D　不主张约定利息：自展期届满次日起按一年期LPR计逾期利息（起诉状备选方案，待承办律师确定）
    口径：以105,000元为基数（该备选口径下2025-07-01前无约定利息，5,000元只能抵充本金）、自
    2025-07-01（2025年7月1日） 起、按一年期LPR 3.0%【沿用原第5轮脚本数值，待核】计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共 481 天
    算式：105,000 × 3.0% ÷ 365 × 481 = 4,151.10 元

  附注：3,000元（2024-12-31）若被认定为还款
    各情景均需另行抵减重算；抵利息还是抵本金、如何在三笔间分配，均未定，不代选。
    参考数据：截至2024-12-31（2024年12月31日）三笔已生息 10,893.34 元（月利率1%口径），供判断抵充次序时对照。

四、起诉日核对：未执行（起诉状为【起诉之日待定】，参数区未设定，本脚本不代选）。

五、与《证据目录-修正版.txt》《待核清单-修正版.txt》交叉核对
  ✓ 起诉状载8万元收款账号尾号
  ✓ 证据目录证据二载同一账号尾号
  ✓ 起诉状载5,000元还款日
  ✓ 证据目录证据四载同一还款日
  ✓ 证据目录载5,000元收款时刻19:32
  ✓ 起诉状载3,000元发起时刻22:47
  ✓ 证据目录载同一发起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收款时刻22:50
  ✓ 证据目录载同一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2万元交付日
  ✓ 证据五载同一日及回单时刻09:47
  ✓ 待核清单第3项本金口径110,000
  ✓ 待核清单第4项月利率1%口径
  ✓ 清单第1项已列茶行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2项已按'手指遮挡'表述
  ✓ 清单第2项'曾住文三路'已标原告转述
  ✓ 清单新增第15项
  ✓ 清单新增第16项
  ✓ 清单第12项已与起诉状、证据目录口径一致（不再写'自认已覆盖'）
  ✓ 起诉状对账段保留'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标注
  ✓ 证据三第5项保留'待定'标注

六、口径与假设（全部显式）
  1. 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起息日计息、截止日不计息）。
  2. 情景A/B按'月利率÷30'折日利率；情景C/D按'年利率÷365'折算——两套折算并存，均为待定假设（清单未定统一口径）。
  3. 各笔利息先四舍五入至分再加总；金额均以起诉状诉请暂列口径为准。
  4. 本脚本只做算术与一致性核对，不构成对诉请可获支持程度的法律判断；所有【待定】事项以《待核与待定清单-修正版.txt》及承办律师决定为准。
  5. LPR数值沿用原第5轮脚本所列（待核），本脚本不联网、不更新任何外部数据。

—— 报告完（生成：2026-10-25；脚本：利息计算-修正版.p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