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处都改完了,直接改在两份修改稿上;第6处单独改了《待核与待定清单.txt》。改动已补记进 修改清单.txt 存档,文件夹以外的文件没动过。逐条对应如下:
- 1月3日展期:改为“原告催问‘钱什么时候能还’,被告称‘今年工程款都压着,再给我半年,六月底前一定还清’”,不再写被告请求宽限。两处引文都与长截图1月3日段逐字相符。
- 3月15日对账:起诉状删掉“对借款总额及已还数额均予确认”,证据三第5项删掉“被告对借款总额、1万现金交付及已还数额的自认”,改为只陈述原告算账、被告原话回复,并在两处加【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留您定。连带改了三处:它们说的都是同一次对账,不能再保留“自认”字样——起诉状借条段“结合微信记录及被告事后自认”→“原告主张结合微信对账记录”;证据一“结合微信自认补强”→“结合微信对账记录补强”;证据七备注②“被告微信已自认该笔现金”→“被告微信对账中提及该笔现金(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
- 3,000元:两处都改成“原告主张该款系茶叶货款而非还款”,并加【款项性质待定,见清单第8项】。
- 原告住址:删掉“西湖区”,改为“住浙江省杭州市【详细住址待核:材料仅载其经营的茶行位于西湖区,本人住所待核】”;管辖句同步改为“原告住所地是否在西湖区待核(材料仅载茶行在西湖区经营)”。
- 微信号主体:证据三新增“主体衔接”段,用材料能接上的对应关系:昵称“栋哥”与“国栋”相符、“筑岸装饰”与其指示付款的公司相符、该账号3月8日回“八万收到了”(对应转入被告招行账户的8万)、3月11日指示余款转公司账户、9月2日转账还5,000元。接不上的列为待补:该账号实名认证主体是否为被告本人,材料中无直接记载,需庭前核实(转账页面显示的对方实名信息、调查令调取财付通账户信息等)。
- 待核清单第12项:3月25日→3月15日。只改了日期——该项里“自认已能覆盖1万现金交付”的措辞和您第2条的意见口径不一致,要不要一并改,留给您定。
- 工作文件引用:删掉了起诉状起草说明和证据目录说明里我加的两段版本来源(引用核对结果、修改清单的话)。两稿里【待核】【待定】和“见清单第X项”的标注体系我保留了——它们指向的《待核与待定清单》您还在用,且起草说明本身就注明提交前删除;如果交出去的版本连这些标注和清单引用也要清掉,说一声我再出一版干净稿。
另外说明一点:您第2条要留意的“自认”问题,现在全文只剩待核清单第12项一处还写着“自认”(见上)。三份文件的最终状态都用 diff 核过,原草稿和材料原样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