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草稿）

原告：祁晓棠，女，【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2026年10月咨询时自称39岁），
公民身份号码【待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详细住址待核】，联系电话【待核】。
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待核】）经营者。

被告：闫国栋，男【性别依借条及微信记录推断，待核】，【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
（借条载其公民身份号段为330106 1978……，据此推断约1978年生，待核），
公民身份号码330106 1978XXXXXXXXXX【后段被指印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待核】，
住浙江省杭州市【现住址待核】（曾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小区），
联系电话139××××5821【客户提供，机主实名待核】。

（是否将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待定，详见《待核与待定清单》第9项。）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抵充口径待定：若2024年9月2日已还的
　　5,000元被认定抵充本金，则为105,000元；我方暂按该5,000元先行抵充利息主张，见清单第3项】；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息方案待定，暂按以下口径列明】：以80,0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3月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5,000元依法先行抵充利息；
　　暂计至【起诉之日待定】为人民币【待定】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如产生）由被告承担。

（利息备选方案：不主张约定利息，仅主张自2025年7月1日【展期届满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两方案差额较大，待承办
律师确定，见清单第4、5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商会活动相识。2024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周转，
称"工地甲方款压着，工人工资等不了了"，请求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年底前肯定还清，
利息按一分算，不让你吃亏"。

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80,000元（附言"借款"，收款人为
被告，账号6214****3317，招商银行）。202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用于工地周转，于2024年12月
31日前归还"，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名及捺印，并载明被告公民身份号码；该借条大写金额及小写
数字部分受茶水渍染暂难辨认，结合微信记录及被告事后自认应为壹拾壹万元（¥110,000.00）。
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系店内营业款，未留取款记录）。

2024年3月11日，被告微信指示剩余款项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并提供户名"杭州筑岸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的农行账号（6228****7702）；3月12日，原告自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被告微信
回复"OK"。

2024年9月2日，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并称"先还你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

202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订购十盒明前茶叶用于年底送客户，双方议定价款3,000元
（按进价）；茶叶于2025年1月4日送至被告公司门卫处【待核：该节目前仅有原告陈述，暂无
送货单或签收凭证】。2024年12月31日22时47分，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账单详情载收款时间
为22时50分），即该批茶叶货款，并非还款。

2025年1月3日，原告催告还款，被告以工程款被压为由请求宽限，承诺"六月底前一定还清"，
原告同意，双方达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变更为2025年6月30日。

2025年3月15日，原告微信对账："你自己算算，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一万现金，
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对借款总额及已还数额均予
确认。

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上个月我让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原告未收到该款，要求被告提供
转账记录，被告未提供【待核：原告名下及茶行账户2025年5月流水，见清单第7项】。

2025年7月2日原告再次催告，被告仅回复一条48秒语音【内容未保存，能否导出待核，见清单
第13项；长截图中该语音带未读红点、应尚未播放，导出可能性较大】；2025年9月10日原告
明示将起诉；2025年10月8日起，原告微信消息被被告拒收（已被拉黑）。展期届满至今，被告
除前述5,000元外未再还款【待核】，除该5,000元外亦未支付任何利息。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
110,000元，被告理应按借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经展期至2025年6月30日届满，被告仍
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计，该约定应按月利率1%理解，未超过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被告应依约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还应
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辖待核：货币之债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西湖区；被告住所地
法院亦有管辖权。如查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已迁出，或贵院对管辖有不同意见，再行调整，见清单第10项】


具状人：祁晓棠
　　　　　　　　年　　月　　日


附：1. 本起诉状副本1份（按被告人数提交）；
　　2.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副本一式【待核：被告人数＋法院】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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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非诉状内容，提交前删除本节）：
0. 本稿为2026年10月16日按《核对结果/起诉状与证据目录_核对问题清单.md》修改的版本，
   改动处详见同文件夹《修改清单.txt》；原《起诉状草稿.txt》保留未动。
1. 标注【待核】【待定】处需在立案前逐一落实，清单见《待核与待定清单.txt》。
2. 借条大写金额处的"□"为茶渍遮蔽无法辨认的字符，诉状正文已作说明，庭前应与原件核对。
3.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系原告与所内助理的内部沟通，不作为证据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