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结果.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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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与核对报告(脚本自动生成)
生成日期:2026-10-16
依据:起诉状草稿.txt 诉讼请求二(第21-24行)、事实与理由(第39-50行);口径备注见《待核与待定清单》第3-8项

一、计息参数
  月利率:1%(微信原话"利息按一分算"按月利率1%主张——清单第4项:月1%或年10%待定)
  计息终点:2026-10-16【起诉状"暂计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待定,本报告暂按今日;诉请仍主张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诉后继续生息】
  天数口径:算头不算尾(起息日计息、截止日不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二、分笔算式(按诉请二逐笔)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起诉状第39-40行)
    起止:2024-03-08 至 2026-10-16,共952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8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52 = 25,38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起诉状第44行)
    起止:2024-03-10 至 2026-10-16,共950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6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0 = 3,16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起诉状第47行)
    起止:2024-03-12 至 2026-10-16,共948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4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48 = 6,320.00 元

三、合计与抵充
  本金合计:110,000 元
  利息合计(自各笔起息日至2026-10-16):34,873.34 元
  减:2024-09-02已还 5,000 元(诉请主张先行抵充利息;截至该日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抵充时点不影响合计)
  利息诉请暂计(至2026-10-16):29,873.34 元
  本金+暂计利息合计:139,873.34 元
  注:若法院认定5,000元抵充本金(清单第3项),本金应为105,000元;各笔利息不受影响,但诉请须改列"105,000元本金+全额利息",需整体重列。

四、与起诉状核对
  ✓ 本金合计110,000元=诉请一(第18-19行)及事实部分"交付借款110,000元"
  ✓ 三笔本金80,000/10,000/20,000元与诉请二(第21-23行)逐项一致
  ✓ 三笔起息日与诉请二一致,且与事实部分交付日一致(八万以银行凭证2024-03-08为准,清单第14项)
  ✓ 利率与诉请二"按月利率1%"一致
  ✓ 5,000元(2024-09-02)先行抵充利息,与诉请二(第23行)一致
  ⚠ 诉请二"暂计至起诉之日为【待定】元":本报告按暂定起诉日2026-10-16填列 29,873.34 元;起诉日最终确定后改脚本顶部参数重跑。
  ⚠ "一分"按月利率1%系暂定口径(清单第4项):若按年利率10%,同口径利息约 28,663.01 元、抵充后约 23,663.01 元。
  ⚠ 2024-12-31的3,000元按茶叶货款主张、未作抵充(清单第8项);若被认定为还款,需另行抵减并重算。

五、备选方案(LPR逾期利息,起诉状第28-30行,均待定,仅参考)
  口径:以105,000元为基数(2025-07-01前无约定利息,5,000元只能抵本金)、自2025-07-01(展期届满次日)起按一年期LPR 3%计至2026-10-16,共472天
  算式:105,000 × 3% ÷ 365 × 472 = 4,073.42 元【LPR数值待核,天数按年利率÷365折算】
  与主方案差额:25,799.92 元(两方案差额较大,待承办律师确定,见起诉状第28-30行)

六、口径备注
  1. 不足月部分按"月利率÷30×实际天数"折算(与诉请"按月利率1%"配套的通行做法);若按"整月按月计、零头按日历天计",三笔合计约34,360.00元、抵充后约29,360.00元,相差约513元,口径待定。
  2. 天数为算头不算尾(截止日不计息);各笔利息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
  3. 本脚本只做算术核对,不构成对诉请可获支持程度的判断;待定事项以《待核与待定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