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与核对报告（脚本自动生成）
生成日期：2026-10-16
依据：起诉状草稿.txt 诉讼请求二（第21-24行）、事实与理由（第39-50行）；口径备注见《待核与待定清单》第3-8项

一、计息参数
  月利率：1%（微信原话"利息按一分算"按月利率1%主张——清单第4项：月1%或年10%待定）
  计息终点：2026-10-16【起诉状"暂计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待定，本报告暂按今日；诉请仍主张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诉后继续生息】
  天数口径：算头不算尾（起息日计息、截止日不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二、分笔算式（按诉请二逐笔）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起诉状第39-40行）
    起止：2024-03-08 至 2026-10-16，共952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8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52 = 25,38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起诉状第44行）
    起止：2024-03-10 至 2026-10-16，共950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6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0 = 3,16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起诉状第47行）
    起止：2024-03-12 至 2026-10-16，共948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4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48 = 6,320.00 元

三、合计与抵充
  本金合计：110,000 元
  利息合计（自各笔起息日至2026-10-16）：34,873.34 元
  减：2024-09-02已还 5,000 元（诉请主张先行抵充利息；截至该日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抵充时点不影响合计）
  利息诉请暂计（至2026-10-16）：29,873.34 元
  本金＋暂计利息合计：139,873.34 元
  注：若法院认定5,000元抵充本金（清单第3项），本金应为105,000元；各笔利息不受影响，但诉请须改列"105,000元本金＋全额利息"，需整体重列。

四、与起诉状核对
  ✓ 本金合计110,000元＝诉请一（第18-19行）及事实部分"交付借款110,000元"
  ✓ 三笔本金80,000／10,000／20,000元与诉请二（第21-23行）逐项一致
  ✓ 三笔起息日与诉请二一致，且与事实部分交付日一致（八万以银行凭证2024-03-08为准，清单第14项）
  ✓ 利率与诉请二"按月利率1%"一致
  ✓ 5,000元（2024-09-02）先行抵充利息，与诉请二（第23行）一致
  ⚠ 诉请二"暂计至起诉之日为【待定】元"：本报告按暂定起诉日2026-10-16填列 29,873.34 元；起诉日最终确定后改脚本顶部参数重跑。
  ⚠ "一分"按月利率1%系暂定口径（清单第4项）：若按年利率10%，同口径利息约 28,663.01 元、抵充后约 23,663.01 元。
  ⚠ 2024-12-31的3,000元按茶叶货款主张、未作抵充（清单第8项）；若被认定为还款，需另行抵减并重算。

五、备选方案（LPR逾期利息，起诉状第28-30行，均待定，仅参考）
  口径：以105,000元为基数（2025-07-01前无约定利息，5,000元只能抵本金）、自2025-07-01（展期届满次日）起按一年期LPR 3%计至2026-10-16，共472天
  算式：105,000 × 3% ÷ 365 × 472 = 4,073.42 元【LPR数值待核，天数按年利率÷365折算】
  与主方案差额：25,799.92 元（两方案差额较大，待承办律师确定，见起诉状第28-30行）

六、口径备注
  1. 不足月部分按"月利率÷30×实际天数"折算（与诉请"按月利率1%"配套的通行做法）；若按"整月按月计、零头按日历天计"，三笔合计约34,360.00元、抵充后约29,360.00元，相差约513元，口径待定。
  2. 天数为算头不算尾（截止日不计息）；各笔利息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
  3. 本脚本只做算术核对，不构成对诉请可获支持程度的判断；待定事项以《待核与待定清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