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完成,结果存在 /workspace/iso-v6/chk-b/起诉状与证据目录_核对问题清单.md。共查出 5 处与材料对不上的硬错误、4 处超出材料依据的断言、1 件材料被遗漏,另有几处两份文件之间的不一致。除此之外未动任何文件,「材料」文件夹原样未改。
5 处硬错误(均经截图放大逐字核验):
- 收款账号尾号写错:8 万元转账截图实为
6214 **** **** 3317,起诉状和证据目录都写成3337。 - 对账日期写错:微信长截图明确是 2025年3月15日,起诉状、证据目录、待核清单三处都写成 3 月 25 日。这组消息是被告对“11 万总额 + 1 万现金”自认的核心证据。
- “明示将起诉”日期写错:聊天中“再不还钱我只能起诉了”是 2025年9月10日,起诉状写成 8 月 10 日,聊天里并没有 8 月 10 日的催告。
- 被告电话来源标注错:起诉状写“微信所留”,材料里该号码是客户口述提供的(咨询记录明确“未核实是否本人实名”),微信记录中并无此号。
- 两处交叉引用错位:起诉状把 48 秒语音指向清单第 11 项(应为第 13 项);证据目录说明 3 把追加公司被告指向清单第 7 项(应为第 9 项)。
需要注意的实质问题还有:起诉状正文把几个尚无依据的事实写成了定论——如“原告查询各账户未收到”(无流水佐证)、“茶叶 2025 年 1 月 4 日送至门卫”(仅客户口头陈述且证据目录没列对应证据)、“即月利率 1%”(材料只有“利息按一分算”,清单自己都标了月/年待定)。另外,材料夹里其实已有 2 万元转账的网银电子回单(茶行→筑岸装饰,2024-03-12 09:47),证据目录却整体按“待补流水”处理,应先把它列为证据——注意回单“用途”栏写的是“往来款”而非“借款”,提交时要有补强准备。
其余核对过的关键事实(借条污损与捺印、各笔转账时间金额、展期对话、直接引语、LPR 上限计算)均与材料一致,清单第五部分列了明细。有一个好消息:7 月 2 日那条 48 秒语音在截图里带未读红点,说明很可能还没播放过、仍可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