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草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祁晓棠　　　　被告：闫国栋【是否追加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待定，见清单第9项】

————————————————————————————————————————————
证据一：借条
来源：被告于2024年3月10日出具并交付原告，原件现存原告处。
证明对象：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2.借款总额为110,000元（大写"壹拾□万"及小写
"¥1□0,000.00"处受茶水渍染暂难辨认，结合微信自认补强）；3.还款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
前；4.借款人为被告闫国栋（签名、捺印）及其公民身份号码。
形式：提交照片打印件，原件当庭出示核对。
备注：①大写金额处污损字符需庭前与原件逐一核对（原告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
该处是否另有记载待核，见清单第11项）；②见证人栏空白，卢建平未签字。

证据二：银行转账详情截图（2024年3月8日）
来源：原告手机银行截图。
证明对象：原告于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6214****3337）转账80,000元，
附言"借款"；证明该笔交付事实及款项性质为借款。
备注：起诉前申请调取该笔转账的银行流水回单原件【待补】。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微信"栋哥｜筑岸装饰"，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10月8日）
来源：原告手机微信，现有长截图一张。
证明对象：1.2024年3月5日被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
不让你吃亏"——借贷合意及利息、还款期限约定；2.2024年3月11日被告指示余款20,000元转入
其公司账户（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农行6228****7702）；3.2024年12月26日双方就十盒
明前茶叶议价"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3,000元系茶叶货款的依据；4.2025年1月3日被告
承诺"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展期合意；5.2025年3月25日原告对账"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
那天给你的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
被告对借款总额、1万现金交付及已还数额的自认；6.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其妻转账20,000元、
原告未收到；7.2025年7月至10月原告多次催讨、消息被拒收（拉黑）。
备注：①庭前办理聊天记录完整性固定（导出原始载体录屏或公证）【待办】；②2024年3月12日
"转了，两万"所附转账图片已过期失效，需以茶行账户流水（证据五）替代证明。

证据四：微信转账账单详情截图（2张）
来源：原告微信账单详情。
证明对象：1.2024年9月2日19时32分收到被告转账5,000元（附言"先还五千"），系还款；
2.2024年12月31日22时50分收到被告转账3,000元（无还款说明），结合证据三第3项，该款系
茶叶货款而非还款。

证据五：晓棠茶行银行账户流水【待补，向开户行调取】
证明对象：2024年3月12日自茶行账户向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农行6228****7702）
转账20,000元；证明该笔交付事实及部分借款用于被告公司经营。
备注：同一流水需覆盖2025年5月，用于回应被告"其妻已转2万"的抗辩（见清单第7项）。

证据六：晓棠茶行营业执照
证明对象：原告系茶行经营者，茶行账户款项系原告所有，与原告主体资格的关联。
备注：【待补】，原告已承诺下周一前提供。

证据七：证人卢建平（"老卢"）证言
证明对象：2024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其在场见证。
备注：①借条见证人栏空白，证人未签字，证明力依赖当庭陈述；②被告微信已自认该笔现金
（证据三第5项），证人证言为补强证据；③证人现表示不愿出庭，是否申请其出庭待定
（见清单第12项）。

证据八：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对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备注：【待补】，原告已承诺下周一前提供。

————————————————————————————————————————————
说明：
1.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原告与所内助理林可）系内部沟通材料，不作为证据提交。
2. 各组证据的页码、份数于立案前补齐【待核】。
3. 如追加筑岸装饰公司为共同被告，需补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闫国栋任职情况）、
   公司账户收款凭证，见清单第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