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复核终稿·待核定稿）

【标注说明（起草工作标注，立案前按承办律师要求清理）：（证据X）＝该节有证据目录对应
证据；【当事人陈述】【原告转述】＝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书面凭证；【待核】＝
材料缺失、需补正事项；【待定】＝法律或策略事项，待承办律师决定；【待核定】＝诉请
金额、受理法院等空位，须由承办律师核定后填定。本稿所称"清单第X项"均指同目录
《待核清单-复核终稿.txt》对应编号项。】

原告：祁晓棠，女，【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2026年10月咨询时自称39岁——当事人
陈述），公民身份号码【待核】，住【住址整项待核：材料未载明原告住所地；其经营的茶行位于
西湖区，系经营地，省、市、区各级行政区划均不据以推定，见清单第1项】，联系电话
【待核】。
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经营者【茶行主体类型待核：材料未载明，"个体工商户"系起草推定，
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待核，见清单第1项】。

被告：闫国栋，男【性别依借条及微信记录推断，待核】，【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
（借条载其公民身份号段为330106 1978……，据此推断约1978年生，待核），
公民身份号码【仅前段"330106 1978"可辨，后段在借条照片中被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
待核】，住【现住址整项待核：材料未载明被告现住址／经常居住地】（原告转述其"以前
住文三路那边一个小区，后来好像搬了，不清楚"——转述内容待核，见清单第2项），
联系电话139××××5821【客户提供，机主实名待核】。

（是否将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待定，详见《待核清单-复核终稿.txt》
第9项。）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待核定：110,000元（5,000元抵息口径）或
　　105,000元（5,000元抵本口径），两口径见清单第3项，由承办律师核定后填定】；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主张方案及暂计金额均待承办律师核定，暂计至起诉之日
　　为人民币（待核定）元。可选方案：
　　方案一（主张约定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3月1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算"
　　计息【"一分"按月利率1%还是年利率10%理解，待定，见清单第4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于2024年9月2日还款5,000元，该款抵充利息还是本金【待定，见清单第3项】；
　　方案二（备选）：不主张约定利息，自展期届满次日（暂按2025年7月1日，展期效力待定，
　　见清单第17项）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逾期利息；
　　两方案差额较大，采何方案及暂计金额，待承办律师核定。测算工具为同目录
　　《利息计算-复核终稿.py》：其正式计算遇缺值、未核或依据空白即
　　中止（仅填值不视为已核）；测算截止日早于2024年9月2日付款日的，
　　不扣减、不倒算该款；运行结果按序另存、
　　不覆盖历史结果；其演示算例不得直接填入诉请】；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如产生）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以下事实中，凡标注【当事人陈述】【原告转述】者目前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书面
凭证；其余各节均有卷内证据对应（见证据目录）。

原告与被告经商会活动相识【当事人陈述】。2024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
借款周转（证据三），称"工地甲方款压着，工人工资等不了了"，请求借款100,000元，并承诺
"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不让你吃亏"。

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80,000元（附言"借款"，收款人为被告，
账号6214****3317，招商银行）（证据二）。202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证据一），载明"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用于工地周转，
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名及捺印【签名是否手写、捺印位置，以借条
原件核对为准，见清单第15项】，并载明被告公民身份号码；该借条大写金额及小写数字部分
受污渍影响暂难辨认，原告主张结合微信对账记录应为壹拾壹万元（¥110,000.00）【污损处
内容以原件核对为准，见清单第11项；原告自述对该处"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如实
保留，见清单第11项】。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当事人陈述：系店内
营业款，未留取款记录；证人卢建平在场见证（证据七）。出处：通话录音转写01:04–01:18
（助理问"那一万现金，是从银行取的吗"，原告答"是店里收银抽屉里拿的，没有取款记录"；
已对照转写原件《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核对），见清单第18项】。


2024年3月11日，被告微信指示剩余款项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并提供户名"杭州筑岸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的农行账号（6228****7702）（证据三）；3月12日，原告自茶行账户转账20,000元
（证据五：网银电子回单载付款户名"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收款人杭州筑岸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用途"栏载"往来款"），被告微信回复"OK"（证据三）。【原告主张该款系按被告
指示交付的借款；回单"用途"栏为"往来款"，性质认定的补强与风险见证据五备注】

2024年9月2日，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并称"先还你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证据三、证据四）。

202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订购十盒明前茶叶用于年底送客户，双方议定价款3,000元
（"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证据三）；茶叶于2025年1月4日送至被告公司门卫处
【当事人陈述，暂无送货单或签收凭证，待核；出处为通话录音转写00:09–00:23
（"名钱"经回听更正为"明前"——该更正系转写头部载明的历史校对记录，本轮未播放
音频、未校音；引文已对照转写原件《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核对），见清单第18项】。2024年12月31日
22时47分，被告发起微信转账3,000元（发起时刻见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轴；账单详情载收款
时间为22时50分）（证据四），转账说明空白。原告主张该款系该批茶叶货款而非还款
【款项性质待定，见清单第8项】。

2025年1月3日，原告催问"钱什么时候能还"，被告称"今年工程款都压着，再给我半年，六月底
前一定还清"，原告回复"那最晚六月底啊，别再拖了"（证据三）。【该往来是否构成展期合意、
履行期限是否变更为2025年6月30日，待承办律师核定，见清单第17项】

2025年3月15日20时08分，原告微信对账："你自己算算，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
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证据三）
【对账数额系原告单方计算；该回复能否认定为对借款总额、1万现金交付及已还数额的自认，
待定】。

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上个月我让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你查一下"，原告表示未收到并要求
被告提供转账记录，被告未提供（证据三）【"未收到"系当事人陈述；待核：原告名下个人账户
及茶行账户2025年5月前后流水，见清单第7项】。

2025年7月2日原告再次催告"六月底过了，怎么说"，被告回复一条语音（截图所见：显示时长
48秒、带未读红点）【语音内容无文字记载、待核，能否导出待核，见清单第13项】；
2025年9月10日原告明示将起诉
（"再不还钱我只能起诉了"）；2025年10月8日原告发送"在吗"，微信提示"消息已发出，但被
对方拒收了"（证据三）。此后至今，被告除前述5,000元外未再还款【待核：以原告名下账户
流水核实】，除该5,000元外亦未支付任何利息。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其已交付
借款合计110,000元（其中10,000元现金交付系当事人陈述；总额与交付均系原告主张，见
清单第3项），被告理应按借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主张2025年1月3日双方就还款期限
重新达成一致、期限于2025年6月30日届满，被告经多次催告仍不归还【展期是否成立及其效力
待核定，见清单第17项】，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利息部分：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计，
原告主张应按月利率1%理解【"一分"按月利率1%还是年利率10%理解，待定，见清单第4项】；
该口径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以及起诉时适用的LPR
数值，均以核定为准【待核，见清单第4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管辖法院待核定：原告住所地材料未载明（茶行位于西湖区系经营地，不得据以推定，
见清单第10项），被告现住址／经常居住地亦未载明；货币之债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具体法院待上述地址查明后由承办律师核定，见清单第10项】


具状人：祁晓棠
　　　　　　　　年　　月　　日


附：1. 本起诉状副本1份（按被告人数提交）；
　　2.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副本一式【待核：被告人数＋法院】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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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非诉状内容，提交前删除本节）：
1. 标注体系：【待核】＝材料缺失待补；【待定】＝法律或策略事项待承办律师决定；
   【待核定】＝诉请金额、受理法院等空位，核定后填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转述】＝
   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段末（证据X）＝证据目录对应证据。
2. 本稿"清单第X项"均指同目录《待核清单-复核终稿.txt》。
3. 借条大写金额处的"□"为污损遮蔽无法辨认的字符；原告对该处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
   没有"，如实保留于证据一备注及清单第11项。
4. 原告对3,000元一节的口径（通话录音转写，已对照转写原件《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
   逐字核对；"名钱→明前"等六处更正系转写头部载明的历史回听校对，本轮未播放音频、
   未校音）：00:09–00:23原告称"应该是茶叶钱"（事后判断），00:28–00:36又自述
   "拿不准他啥意思"——两处如实并存；本状仅表述为"原告主张"，庭前应与客户核实
   该节事实，其"拿不准"的自述如实保留、不因诉讼需要改动，见清单第8项、第18项。
5. 诉请金额均留【待核定】：待起诉日、利率口径、抵充口径、3,000元性质、展期效力等经
   承办律师核定后，运行《利息计算-复核终稿.py》正式计算并按其按序另存的运行结果
   填列（脚本不覆盖历史结果文件）；脚本遇缺值、未核或依据空白即中止
   （仅填值不视为已核），演示算例不得直接填入诉请。
6.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系原告与所内助理的内部沟通，不作为证据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