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与待定清单（复核终稿）
配套文件：《起诉状-复核终稿.txt》《证据目录-复核终稿.txt》；两稿正文所称"清单第X项"
均指本清单对应编号项。

一、当事人信息【材料中未直接记载，一律待核】
1. 原告：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详细住址、联系电话；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
   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系起草推定，材料未载明，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若登记类型
   不同，证据六"茶行账户款项系原告所有"及当事人列置需相应调整）。
   住址整项待核：材料未载明原告住所地，省、市、区各级行政区划均不因经营地推定；
   起诉状住址段已整项留待核（不再写"浙江省杭州市"），管辖段同步。
2.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后段（借条照片中该处被遮挡——据核对系拍照时被手指遮挡，以借条
   原件核对为准；另捺印位于借款人签名处，签名局部被指印覆盖）、民族、出生日期、
   现住址整项待核（材料未载明被告现住址／经常居住地；"曾住文三路"系原告转述内容，
   且原告自述其"后来好像搬了，不清楚"，转述内容待核）、
   手机139××××5821机主实名。

二、金额类【待定／待核】
3. 5,000元（2024年9月2日）的抵充口径：抵利息还是抵本金。微信里被告原话是"先还你五千"，
   未指明抵充对象；民法典第561条关于未指明时先抵利息的规定如何适用，由承办律师把握，
   本清单不预设结论。两口径对应诉请本金分别为110,000元／105,000元，起诉状诉请一留
   【待核定】。
   借款总额110,000元与1万现金交付均系原告主张：现金交付仅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待补），对账中被告回复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总额与交付的认定均待庭审审查。
4. "利息按一分算"的口径：如何理解——是否按交易习惯解释、按月利率1%（年12%）还是
   年利率10%抑或其他读法（两读法仅系候选示例，非穷尽）——属解释与法律适用，由承办
   律师核定，本清单不预设解释框架；两读法间差额不小。前期工作记录曾按2024年3月
   一年期LPR 3.45%测算四倍上限13.8%【待核：LPR数值及适用时点以核定为准，本清单不
   据此下结论】；采何种口径、是否超过保护上限，均待核定。
5. 计息起算日：按三笔分别自实际出借日（2024年3月8日／3月10日／3月12日）起算，还是
   统一自借条日期起算；已付5,000元抵充的具体时点截算。起诉状方案一暂按三笔分别起算
   列示，仅为框架，待定。
6. 利息暂计总额：待起诉日及各项口径经承办律师核定后，运行《利息计算-复核终稿.py》
   正式计算得出【待核定】；脚本遇缺值、未核或依据空白即中止（仅填值
   不视为已核），运行结果按序另存、不覆盖，其演示算例不得直接填入诉请。
7. 2025年5月被告所称"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需调取原告名下个人账户及茶行账户2025年
   5月前后流水核实。确未收到→作为证据回应抗辩；曾收到→诉请金额相应调整。待核，
   影响本金2万元。
8. 2024年12月31日的3,000元定性：起诉状按"原告主张系茶叶货款"表述（有12月26日议价
   聊天＋十盒明前送货事实），但该日恰为借条还款期限届满日，被告"年底了先这样"一语
   有解释空间，法庭上可能被认定为还款。定性风险待定（影响金额3,000元）。
   转述来源核实（已对照转写原件《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逐字核对）：00:28–00:36
   原告（说话人B，依转写头注推断为来访人）自述"我现在也拿不准他啥意思，是说茶叶钱
   先这样，还是说还钱先还这些"——系其当场自述，非第三人转述；同段00:09–00:23原告
   又称"那个三千块，我回去想了想，应该是茶叶钱"（事后判断）。"事后倾向"与"拿不准"
   两处如实并存。转写头部载明其经人工回听校对并更正六处听写词（该记载系转写文件
   自带的历史记录，六处均不在本段；本轮未播放音频、未校音），关键段音频回听待办，
   见清单第18项。庭前应与客户核实该节事实；其"拿不准"的自述如实保留，不因诉讼
   需要改动。

三、定性／程序类【待定】
9. 是否追加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现有事实为——20,000元直接进入公司
   账户、借款用途为工地周转、被告微信名标注"筑岸装饰"。该事实组合是否构成"法定
   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单位经营"之情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应条款）、能否据此
   追加共同被告，属法律适用，由承办律师核定，本清单不作认定；需先查该公司登记信息
   确认闫国栋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待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追加则
   管辖、诉请、证据目录均需调整。待定。
10. 管辖法院：起诉状"此致"留空【待核定】。前提事实均未落实：原告住所地材料未载明
    （茶行位于西湖区系经营地，不得据以推定住所地）；被告现住址／经常居住地亦未
    载明。货币之债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法院待上述地址查明后由
    承办律师核定；被告经常居住地查明后如在外地，对方可能提管辖异议。待定。
11. 借条污损处内容：原告对着灯看了"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如实保留；转写
    00:42–00:50）。庭前务必与
    原件核对该处是否载有利息条款或现金收讫记载；如影响金额认定，考虑申请文检鉴定。
    待核。
12. 证人卢建平：借条见证人栏空白。出庭意愿——来源核实（已对照转写原件）：转写
    00:57–01:03载有此句，系原告转述卢建平所说："问了，他说那天给现金他在场，可以
    帮我说话，但是不想去法院"（说话人归属依转写头注推断为来访人）。转写记载的
    存在不等于所转述内容的确认：该节系传闻，卢建平是否确有此言、内容真伪与证明力，
    均待承办律师核定。另，咨询记录载原告称"老卢当时在场，拍胸脯说出了事他兜着"
    （原告陈述，同样未经证实）。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如何补强，待承办律师定【待定】。
    2025年3月15日对账中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与
    起诉状、证据目录同处标注一致）。
13. 2025年7月2日语音：长截图仅见一条语音（截图显示时长48秒、带未读红点），内容
    无文字记载【待核：该语音能否播放、导出；内容以回听或导出后为准，本清单不预设
    其内容】。
14. 8万转账日期：以银行凭证2024年3月8日为准。当事人此前自述"3月5号转的8万"有误，
    其在10月13日通话中已自行提出更正（转写01:08–01:18"那八万好像不是三月五号转的"，
    已对照转写原件核对，见清单第18项），以转账截图为准。
15. 借条形式细节：借条照片全文（含"闫国栋"三字）呈同一字体，签名是否手写、捺印
    位置，均需庭前核对原件确认；借条出具后如何交付原告，材料中无直接记载（微信
    记录仅见被告2024年3月8日称"借条我这两天写好给你"）。待核。
16. 截图补齐与固定：咨询记录载客户带来截图"共十几张"，现卷内仅6张图片；立案前
    补齐全部截图，并对微信聊天记录办理原始载体固定（导出录屏或公证）。
17. 展期合意的成立与效力：2025年1月3日原告催问"钱什么时候能还"，被告称"今年工程款
    都压着，再给我半年，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原告称"那最晚六月底啊，别再拖了"——
    该往来是否构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是否变更为2025年6月30日，待承办律师核定；
    起诉状方案二的LPR起算日（展期届满次日，暂按2025年7月1日）以本项核定为前提。
    待定。
18. 通话录音转写文本：原件已随交接材料提供（《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头注载明
    whisper medium本机转写、经人工回听校对并更正六处听写词——该校对系转写文件自带
    的历史记录、非本轮所为——说话人A/B系聚类编号且身份为内容推断）；本清单及两稿
    所引各段均已对照原件逐字核对；本轮未播放音频、未校音。待办：关键段音频回听
    确认，重点00:28–00:36、00:57–01:03【待核】。转写引据一览（引文已按原件核正）：
    ┌─────────────┬──────────────────────────────────────┬──────────────────┐
    │ 时间点        │ 引文（已按转写原件核正，"（A）"为助理、"（B）"为来访人）│ 在本案中的用途      │
    ├─────────────┼──────────────────────────────────────┼──────────────────┤
    │ 00:09–00:23 │ （B）"那个三千块，我回去想了想，应该是茶叶钱"；        │ 第8项；茶叶送货     │
    │             │ "备了十盒明前，一月四号放到他们公司门卫那儿了"          │ 2025-01-04          │
    │ 00:23–00:26 │ （A）"那天他转钱的时候说了一句，年底了先这样"           │ 第8项背景           │
    │ 00:28–00:36 │ （B）"对，就是这句话。我现在也拿不准他啥意思……"         │ 第8项（原告当场自述）│
    │ 00:42–00:50 │ （B）"找到了，在保险柜里……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       │ 第11项、证据一备注   │
    │ 00:51–00:55 │ （A）"那位卢先生，老卢，您问过他了吗？"                │ 证据七、第12项      │
    │ 00:57–01:03 │ （B）"问了，他说那天给现金他在场，可以帮我说话，        │ 第12项、证据七      │
    │             │ 但是不想去法院"（原告转述卢建平原话）                  │ （原告转述）        │
    │ 01:04–01:18 │ （A）问"那一万现金，是从银行取的吗？"（B）答"是店里     │ 1万现金交付；第14项 │
    │             │ 收银抽屉里拿的，没有取款记录"；"那八万好像不是三月      │ （当事人自行更正    │
    │             │ 五号转的，我再查查"                                │ 转账日期）          │
    │ 01:19–01:26 │ （A）"身份证，营业执照这些，下周一前能拿过来吗？"       │ 证据六、八补件时限   │
    └─────────────┴──────────────────────────────────────┴──────────────────┘

（另：转写文件中"一月四号放到他们公司门卫"指2025年1月4日茶叶送货，仅涉茶叶货款
事实，不影响借款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