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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交接复核版”批已就绪,五处收口全部落实。

交付批(交接复核版/,共8件)

前批《交接终稿》与各原稿一律未动(时间戳已核验)。

本轮五处修改

  1. 住址整项留待核:原告、被告住址均删去“浙江省杭州市”预设,改为“住【住址/现住址整项待核】”,注明省、市、区各级行政区划均不因经营地推定;“曾住文三路”标为原告转述内容待核。脚本新增“无‘住浙江省杭州市’”撤回检查,已通过。
  2. 法律解释交律师:清单第4项删去“按交易习惯有……两种候选理解”的预设框架,改为“是否按交易习惯解释、按月1%还是年10%或其他读法——属解释与法律适用,由承办律师核定”;第9项删去“符合‘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单位经营’的路径”认定,改为列明现有事实+“是否构成该情形、能否追加,由承办律师核定,本清单不作认定”。
  3. “转述属实”撤换:清单第12项、证据七③统一改为“转写00:57–01:03载有此句,系原告转述卢建平所说……转写记载的存在不等于所转述内容的确认:卢建平是否确有此言、内容真伪与证明力,均待承办律师核定”;咨询记录“拍胸脯”句并注“未经证实”。脚本核查确认“转述属实”在两稿中已不存在。
  4. 回听归属:各处“经回听校对”均注明系转写头部自带的历史记录、非本轮所为(六处更正:祁姐、再对、明前、原件、水渍原件、截图);本轮未播放音频、未校音。
  5. “统一口径”改为核实事实:清单第8项与起诉状起草说明均改为“庭前应与客户核实该节事实;其‘拿不准’的自述如实保留、不因诉讼需要改动”。脚本核查“统一口径”已不存在。

如实声明与未决项

本轮未播放音频、未校音;转写引文已对照原件逐字核对;说话人B=来访人系转写头注推断,文书已注明;未看图片像素;INPUTS.json 未读。未决项:计息方案、起诉日、“一分”口径(含是否按交易习惯解释)、抵充口径、3,000元定性、展期效力、管辖(住址查明后)、LPR适用数值、追加被告之法律构成、证人意愿的内容核实、两关键段音频回听、清单第1–17项各待核事实。以上为起草辅助成果,不构成已完成的法律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