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交接终稿.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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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交接终稿·待核定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祁晓棠    被告:闫国栋【是否追加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待定,
见清单第9项】

【标注说明:【待核】=材料缺失待补;【待定】=法律或策略事项待承办律师决定;
【当事人陈述】=仅有当事人单方说法、暂无独立书面凭证;【已收】=现卷内已有材料;
【待补】=立案前需补充取得。本稿所称"清单第X项"均指同目录《待核清单-交接终稿.txt》
对应编号项。】

状态汇总:已收——证据一(借条照片)、证据二、证据三(部分)、证据四、证据五(回单),
在卷图片共6张;待补——证据一原件(当庭出示)、证据二银行流水回单、证据三其余截图
与完整性固定、证据五茶行账户流水、证据六营业执照、证据七证人证言、证据八身份证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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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借条
状态:【已收】借条照片(在卷材料:IMG_20261012_借条.jpg);【待补】借条原件当庭出示
核对(原件现存原告处——2026年10月12日咨询记录载"原件放家里保险柜了")。
来源:被告于2024年3月10日出具,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持有(2024年3月8日微信记录中被告称
"借条我这两天写好给你");借条出具后如何交付原告,材料中无直接记载【待核,见清单
第15项】。
证明对象: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2.借款总额为110,000元(大写"壹拾□万"及小写
"¥1□0,000.00"处受茶水渍染暂难辨认,原告主张结合微信对账记录确定);3.还款期限为
2024年12月31日前;4.借款人为被告闫国栋(照片中借条全文呈同一字体,签名是否手写、
捺印位置需原件核对,见清单第15项);其公民身份号码仅前段"330106 1978"可辨,后段在
照片中被遮挡【待核:借条照片中该处系拍照时被手指遮挡,捺印则位于借款人签名处、签名
局部被指印覆盖;两节均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见清单第2项】。
形式:提交照片打印件,原件当庭出示核对。
备注:①大写金额处污损字符需庭前与原件逐一核对(原告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
转写00:42–00:50,如实保留;该处是否另有记载待核,见清单第11项);②见证人栏空白,
卢建平未签字。

证据二:银行转账详情截图(2024年3月8日)
状态:【已收】转账详情截图(在卷材料:IMG_20240308_142240.jpg);【待补】该笔转账的
银行流水回单原件(起诉前申请调取)。
来源:原告手机银行截图。
证明对象:原告于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6214****3317)转账80,000元,
附言"借款";证明该笔交付事实及款项性质为借款。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微信"栋哥|筑岸装饰",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10月8日)
状态:【已收·部分】聊天长截图1张(在卷材料:微信聊天长截图_栋哥.png);
【待补】①其余截图(2026年10月12日咨询记录载客户带来截图"共十几张",现卷仅1张),
②聊天记录完整性固定(原始载体录屏或公证,见清单第16项)。
来源:原告手机微信。
主体衔接:该微信号与被告的对应关系,现有材料可作如下印证——昵称"栋哥"与被告姓名
"国栋"相符,"筑岸装饰"与被告指示付款的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符;该账号2024年
3月8日回复"八万收到了",与原告同日转入被告招商银行账户的80,000元对应;2024年3月11日
该账号指示余款转入筑岸装饰公司账户;2024年9月2日该账号微信转账还款5,000元。
【待补:该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主体是否为被告本人,材料中无直接记载,庭前核实(如转账
页面显示的对方实名信息、申请调查令调取财付通账户信息等)】
证明对象:1.2024年3月5日被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
不让你吃亏"——借贷合意及"利息按一分算"的约定原文;2.2024年3月11日被告指示余款
20,000元转入其公司账户(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农行6228****7702);3.2024年
12月26日双方就十盒明前茶叶议价"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4.2025年1月3日原告催问后
被告称"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原告称"那最晚六月底啊,别再拖了"——【该往来是否构成展期
合意待定,见清单第17项】;5.2025年3月15日原告对账"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
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对账数额系
原告单方计算;该回复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6.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其妻转账20,000元、
原告表示未收到(当事人陈述);7.2025年7月至10月原告多次催讨、消息被拒收(拉黑)。
备注:2024年3月12日"转了,两万"所附转账图片已过期失效,需以证据五(网银电子回单及
茶行账户流水)替代证明。

证据四:微信转账账单详情截图(2张)
状态:【已收】账单详情截图2张(在卷材料:Screenshot_20251011_204501.jpg、
Screenshot_20251011_204530.jpg)。
来源:原告微信账单详情。
证明对象:1.2024年9月2日19时32分收到被告转账5,000元(转账说明"先还五千"),系还款;
2.2024年12月31日22时47分被告发起转账(发起时刻见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轴,即证据三;本组
所附两张账单详情截图仅载收款时间)、22时50分到账收款,原告收到被告转账3,000元
(转账说明空白),结合证据三第3项,原告主张该款系茶叶货款而非还款【定性待定,
见清单第8项】。

证据五: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24年3月12日)
状态:【已收】网银电子回单(在卷材料:IMG_20251011_203312.jpg);【待补】茶行账户
流水(向开户行调取,需覆盖2025年5月,用于回应被告"其妻已转2万"的抗辩,见清单第7项)。
来源:原告保存的网银电子回单;付款户名"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账号尾号8841)。
证明对象:2024年3月12日9时47分,自茶行账户向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农行6228****7702)转账20,000元;证明该笔交付事实及部分借款用于被告公司经营。
备注:回单"用途"栏载明"往来款"而非"借款",款项性质需结合证据三第2项(2024年3月11日
被告指示余款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补强,庭审中对方可能以"往来款"提出异议。

证据六:晓棠茶行营业执照
状态:【待补】(未取得;原告表示尽量于下周一前提供)。
证明对象:原告系茶行经营者;茶行账户款项系原告所有【前提待核:茶行主体类型材料未
载明,"个体工商户"系起草推定,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见清单第1项】。

证据七:证人卢建平("老卢")证言
状态:【待补·待定】未形成书面证言;是否申请其出庭待定(见清单第12项)。
证明对象(拟):2024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其在场
见证【拟证明事项,系原告主张;1万现金交付本身系当事人陈述,见起诉状同节】。
备注:①借条见证人栏空白,证人未签字,证明力依赖当庭陈述;②被告微信对账中提及该笔
现金(证据三第5项,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证人证言为补强证据;③证人出庭意愿——来源
核实(已对照转写原件):出自通话录音转写00:57–01:03,系原告转述卢建平原话("问了,
他说那天给现金他在场,可以帮我说话,但是不想去法院";说话人归属依转写头注推断为
来访人),转述属实、但属传闻,证明力与是否需证人到庭待承办律师定,见清单第12项;
④证人同日在场的说法出处为咨询记录及通话录音转写(00:51–00:55提问、00:57–01:03
作答),见清单第18项。

证据八: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状态:【待补】(未取得;原告表示尽量于下周一前提供)。
证明对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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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原告与所内助理林可)系内部沟通材料,不作为证据提交;
   其转写文本原件已随交接材料提供(《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本稿引文已据其逐字
   核对),关键段音频回听确认待办,相关引据见清单第8项、第18项。
2. 各组证据的页码、份数于立案前补齐【待核】。
3. 如追加筑岸装饰公司为共同被告,需补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闫国栋任职情况)等;
   公司账户收款事实可由证据五电子回单证明,见清单第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