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报告（交接终稿版脚本自动生成）
运行日期：2026-10-25
参数来源：本目录《起诉状-交接终稿.txt》（计算参数）；《证据目录-交接终稿.txt》《待核清单-交接终稿.txt》（全量核对）。
原则：正式计算遇未核参数先停；演示算例按显式假设计算、不设唯一口径；结果按序另存、不覆盖。

一、从《起诉状-交接终稿.txt》读取的参数（自动匹配）
  ✓ 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
  ✓ 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
  ✓ 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待定／待核定标记检查：
  ✓ 诉请一本金留待核定
  ✓ 诉请一列明两口径
  ✓ 诉请二暂计金额留待核定
  ✓ '一分'口径未定（未写成已定）
  ✓ 5,000元抵充口径未定
  ✓ 管辖未写成已定
  ✓ 展期效力未下结论
  ✓ 展期待定项已挂清单第17项
  ✓ 转写引据挂清单第18项
  ✓ 原告住址不以经营地推定
  ✓ 1万现金出处转写时间段已载起诉状
  已撤回结论检查（以下表述不应再出现）：
  ✓ 已无'依法先行抵充利息'——不得把'先抵利息'写成既定
  ✓ 已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不得写死
  ✓ 已无'双方达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变更为'——展期效力不得下结论
  ✓ 已无'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上限不得下结论
  ✓ 已无'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息1%不得写成唯一既定口径
  ✓ 已无'我方暂按'——不得以起草立场代律师选边
  ✓ 已无'材料仅载其经营的茶行位于西湖区，本人住所待核'——旧稿住所推定表述应已移除

二、互引检查（按实际文件名）
  ✓ 待核清单引用《利息计算-交接终稿.py》
  ✓ 待核清单引用《证据目录-交接终稿.txt》
  ✓ 待核清单引用《起诉状-交接终稿.txt》
  ✓ 待核清单引用《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
  ✓ 证据目录引用《待核清单-交接终稿.txt》
  ✓ 证据目录引用《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
  · 起诉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借条》——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利息计算-交接终稿.py》
  ✓ 起诉状引用《待核清单-交接终稿.txt》
  ✓ 起诉状引用《通话转写-原第2轮.txt》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3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4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7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8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9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0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1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3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5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7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8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2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3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5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7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8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9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1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2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5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6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7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8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8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1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2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4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8项

三、证据状态与转写来源核对
  ✓ 证据目录'已收'标注 6 处（应≥5：证据一照片、证据二、证据三部分、证据四、证据五回单）
  ✓ 证据目录'待补'标注 9 处（应≥6）
  ✓ 在卷图片名已载入证据目录：IMG_20261012_借条.jpg
  ✓ 在卷图片名已载入证据目录：IMG_20240308_142240.jpg
  ✓ 在卷图片名已载入证据目录：微信聊天长截图_栋哥.png
  ✓ 在卷图片名已载入证据目录：Screenshot_20251011_204501.jpg
  ✓ 在卷图片名已载入证据目录：Screenshot_20251011_204530.jpg
  ✓ 在卷图片名已载入证据目录：IMG_20251011_203312.jpg
  ✓ 清单第8项：3,000元'拿不准'转写时间点已载
  ✓ 清单第8项：已核实系原告当场自述、非转述
  ✓ 清单第8项并记原告'应该是茶叶钱'的事后判断（两处并存）
  ✓ 清单第12项：证人出庭意愿转述之转写时间点已载
  ✓ 清单第12项引转写原话
  ✓ 证据七备注③载转述时间点
  ✓ 证据七备注③引转写原话
  ✓ 证据七载明该节系原告转述（来源已核实）
  ✓ 清单第18项载转写原件文件名
  ✓ 清单注明本次未播放音频、回听待办
  ✓ 证据目录不再写无出处的证人意愿定论
  ✓ 此前'来源不明'误判结论应已移除（转写原件已核实出处）
  ✓ 转写原件已提供，旧表述应已移除

四、正式计算
  【中止】以下参数未经核定，正式计算不产出任何可填入诉请的金额：
    1. 计息方案（方案一／方案二）——起诉状诉请二，待承办律师核定
    2. 起诉日——起诉状'暂计至起诉之日'，待核定
  承办律师在参数区逐项填定后重跑（结果将另存为新文件），本节给出正式结果。

五、演示算例（非诉请金额，不得填入文书；截止日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仅为运行日）
  前置声明：
  · '一分'的月1%、年10%两种读法仅系候选理解示例（清单第4项待定），非穷尽、
    非唯一口径；脚本不视其为唯一选项。
  · 抵息／抵本两口径并列，无默认（清单第3项）；3,000元茶叶款／还款并列（第8项）。
  · 分配口径未定的组合一律不出数；抵本组合仅给'界限值'参考并标注非结果。
  · 通用假设④：截止日非起诉日；⑦：算头不算尾，各笔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
    月1%按÷30、年10%按÷365折算（折算口径未统一，均为假设）；
    LPR演示值沿用原第5轮脚本所列 3.0%（未经核定，不联网更新）。

  组合一（月1%×抵息×3,000按茶叶款）——假设①②③④⑦齐备，可算：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61 = 25,62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2024-03-10（当事人陈述，证据七补强），证据一）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9 = 3,19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57 = 6,380.00 元
      利息合计：35,203.34 元；抵息后净利息：30,203.34 元；本金＋净利息＝140,203.34 元
      （算术注：截至2024-09-02（2024年9月2日）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抵充时点不影响本组合合计。）

  组合二（月1%×抵息×3,000按还款）——【不出数】：3,000元抵减口径（抵息/抵本及分配）
      未核定；核定后重算。

  组合三（月1%×抵本）——【不出利息数】：5,000元在三笔本金间的扣减分配未核定。
      界限值参考（非结果）：抵充前利息合计 35,203.34 元，任何抵本结果应低于此值。

  组合四（年10%×抵息×3,000按茶叶款）——假设④⑤⑦，可算：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0% ÷ 365 × 961 = 21,063.01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2024-03-10（当事人陈述，证据七补强），证据一）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0% ÷ 365 × 959 = 2,627.40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0% ÷ 365 × 957 = 5,243.84 元
      利息合计：28,934.25 元；抵息后净利息：23,934.25 元

  组合五（年10%×抵本）——【不出利息数】：分配口径未核定；界限值参考（非结果）：28,934.25 元。

  组合六（LPR备选，以展期效力核定为前提）——假设④⑥⑦，演示值可算：
      算式：105,000 × 3.0% ÷ 365 × 481 = 4,151.10 元（2025-07-01（2025年7月1日） 起算）

  附注：以上任一组合若另涉3,000元被认定为还款，均需另行抵减重算；参考数据：截至2024-12-31（2024年12月31日）已生息 10,893.34 元（月利率1%口径）。

六、三份文稿一致性抽查
  ✓ 起诉状载8万元收款账号尾号
  ✓ 证据目录证据二载同一账号尾号
  ✓ 起诉状载5,000元还款日
  ✓ 证据目录证据四载同一还款日
  ✓ 证据四载5,000元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发起时刻
  ✓ 证据目录载同一发起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收款时刻
  ✓ 证据目录载同一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2万元交付日
  ✓ 证据五载同一日及时刻
  ✓ 清单第3项列明两口径本金
  ✓ 证据三第5项保留自认待定
  ✓ 清单第12项与两稿口径一致
  ✓ 起诉状对账段保留自认待定
  ✓ 起诉状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1项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2项手指遮挡表述
  ✓ 清单第2项文三路系原告转述
  ✓ 清单第8项保留原告原话
  ✓ 清单第11项保留原告原话
  ✓ 起诉状保留原告原话
  ✓ 清单第12项保留咨询记录原话（原告陈述）

七、口径与结果保存说明
  1. 正式计算仅在参数区全部核定后执行；本轮运行参数均未核定，正式计算中止。
  2. 演示算例的假设见第五节前置声明与各组合标注；月1%/年10%非唯一口径。
  3. 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月÷30、年÷365两套折算并存，均为假设。
  4. 本脚本只做算术与核对，不构成法律判断；待定事项以《待核清单-交接终稿.txt》
     及承办律师决定为准。
  5. 本报告按序另存为《利息计算结果-交接终稿_运行4.txt》，未覆盖任何既有文件。

—— 报告完（生成：2026-10-25；正式计算：中止（存在未核参数）；互引检查：全部通过；一致性抽查：全部通过；撤回检查：干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