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报告（终稿版脚本自动生成）
运行日期：2026-10-25
参数来源：本目录《起诉状-终稿.txt》（计算参数）；《证据目录-终稿.txt》《待核清单-终稿.txt》（一致性与互引核对）。
原则：正式计算遇未核参数先停；演示算例单独成节并标明全部假设，不得填入诉请。

一、从《起诉状-终稿.txt》读取的参数（自动匹配）
  ✓ 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
  ✓ 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
  ✓ 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待定／待核定标记检查（文稿不得把未核事项写成已定）：
  ✓ 诉请一本金留待核定
  ✓ 诉请一列明两口径
  ✓ 诉请二暂计金额留待核定
  ✓ '一分'口径未定（未写成已定）
  ✓ 5,000元抵充口径未定
  ✓ 管辖未写成已定
  ✓ 展期效力未下结论
  ✓ 展期待定项已挂清单第17项
  已撤回结论检查（以下表述不应再出现）：
  ✓ 已无'依法先行抵充利息'——不得把'先抵利息'写成既定
  ✓ 已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不得写死
  ✓ 已无'双方达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变更为'——展期效力不得下结论
  ✓ 已无'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上限不得下结论
  ✓ 已无'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息1%不得写成唯一既定口径
  ✓ 已无'我方暂按'——不得以起草立场代律师选边

二、互引检查（按实际文件名）
  ✓ 待核清单引用《利息计算-终稿.py》
  ✓ 待核清单引用《证据目录-终稿.txt》
  ✓ 待核清单引用《起诉状-终稿.txt》
  ✓ 证据目录引用《待核清单-终稿.txt》
  · 起诉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借条》——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利息计算-终稿.py》
  ✓ 起诉状引用《利息计算结果-终稿.txt》——本脚本输出文件（本次运行生成）
  ✓ 起诉状引用《待核清单-终稿.txt》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3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4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7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8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9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0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1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3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5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7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2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3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5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7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8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9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1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2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5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6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7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1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4项

三、正式计算
  【中止】以下参数未经核定，正式计算不产出任何可填入诉请的金额：
    1. 计息方案（方案一／方案二）——起诉状诉请二，待承办律师核定
    2. 起诉日——起诉状'暂计至起诉之日'，待核定
  承办律师在参数区逐项填定后重跑，本节将给出正式结果。

四、演示算例（非诉请金额，不得填入文书；截止日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仅为展示算式的运行日）
  全部假设（均未核定，逐条列明）：
    假设①：'一分'按月利率1%理解，日利率＝月利率÷30（清单第4项待定）
    假设②：5,000元抵利息（清单第3项待定）
    假设③：3,000元按茶叶款、不作抵减（清单第8项待定）
    假设④：截止日非起诉日，仅演示用
    假设⑤：'一分'按年10%理解的情景按年利率÷365折算（折算口径未统一，亦为假设）
    假设⑥：LPR演示值沿用原第5轮脚本所列 3.0%（未经核定，不联网更新）
    假设⑦：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各笔利息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

  演示A　月利率1%＋5,000元抵利息（假设①②③④）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61 = 25,62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2024-03-10（当事人陈述，证据七补强），证据一）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9 = 3,19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57 = 6,380.00 元
      利息合计：35,203.34 元；抵息后净利息：30,203.34 元；本金＋净利息＝140,203.34 元
      （算术注：截至2024-09-02（2024年9月2日）三笔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抵充时点选择不影响本演示合计。）

  演示B　月利率1%＋5,000元抵本金（假设①③④，另：抵本分配未定）
      本金：105,000 元；5,000元从哪一笔扣减未指明——不给利息数，仅给上限参考（演示A抵充前利息 35,203.34 元，实际应低于此，待分配口径核定后重算）。

  演示C　'一分'按年利率10%理解＋5,000元抵利息（假设④⑤）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0% ÷ 365 × 961 = 21,063.01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2024-03-10（当事人陈述，证据七补强），证据一）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0% ÷ 365 × 959 = 2,627.40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0% ÷ 365 × 957 = 5,243.84 元
      利息合计：28,934.25 元；抵息后净利息：23,934.25 元

  演示D　LPR备选口径（假设④⑥，另以展期效力核定为前提）
      算式：105,000 × 3.0% ÷ 365 × 481 = 4,151.10 元（2025-07-01（2025年7月1日） 起算）

  附注：3,000元（2024-12-31）若被认定为还款，各演示均需另行抵减重算，抵减口径未定；参考数据：截至2024-12-31（2024年12月31日）三笔已生息 10,893.34 元（月利率1%口径）。

五、三份文稿一致性抽查
  ✓ 起诉状载8万元收款账号尾号
  ✓ 证据目录证据二载同一账号尾号
  ✓ 起诉状载5,000元还款日
  ✓ 证据目录证据四载同一还款日
  ✓ 证据四载5,000元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发起时刻
  ✓ 证据目录载同一发起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收款时刻
  ✓ 证据目录载同一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2万元交付日
  ✓ 证据五载同一日及时刻
  ✓ 清单第3项列明两口径本金
  ✓ 证据三第5项保留自认待定
  ✓ 清单第12项与两稿口径一致
  ✓ 起诉状对账段保留自认待定
  ✓ 起诉状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1项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2项手指遮挡表述
  ✓ 清单第2项文三路系原告转述
  ✓ 清单第8项保留原告'拿不准'说法
  ✓ 清单第11项保留原告原话
  ✓ 起诉状保留原告原话

六、口径与假设汇总
  1. 正式计算仅在参数区全部核定后执行；本轮运行所有参数均未核定，正式计算中止。
  2. 演示算例的全部假设见第四节开头，逐一标注，不得填入诉请。
  3. 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月利率÷30、年利率÷365两套折算并存，均为假设。
  4. 本脚本只做算术、互引与一致性核对，不构成法律判断；所有待定事项以《待核清单-终稿.txt》及承办律师决定为准。

—— 报告完（生成：2026-10-25；正式计算：中止（存在未核参数）；互引检查：全部通过；一致性抽查：全部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