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测算报告(修正版脚本自动生成) 运行日期:2026-10-25 参数来源:本目录《起诉状-修正版.txt》(计算参数);《证据目录-修正版.txt》《待核清单-修正版.txt》(交叉核对)。 原则:文书中【待定/待核】的口径本脚本不代选,只分别列出各情景算术结果。 一、从起诉状读取的参数(自动匹配) ✓ 诉请二: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 ✓ 诉请二: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 ✓ 诉请二: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 利率:诉请二'均按月利率1%计算'→ 月利率 1%(该口径本身待定,见清单第4项) ✓ 已还款:诉请二'已付5,000元(2024年9月2日)依法先行抵充利息'→ 5,000元/2024-09-02(抵息系暂列口径,待定,见清单第3项) · 检出待定标记:抵充口径待定 · 检出待定标记:计息方案待定 · 检出待定标记:【起诉之日待定】 · 检出待定标记:款项性质待定 二、未决口径清单(本脚本不代选,仅分情景测算) 1. 起诉日:起诉状为【起诉之日待定】,参数区'起诉日'未设定——本报告不含'诉请二应填金额'的选定值;如需暂计,请承办律师确定起诉日填入参数区重跑。 2. 测算截止日: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未指定,取运行日)。它仅为展示算式的截止点,不是选定的起诉日。 3. 利率口径:月1%(诉请二暂列)与年10%(清单第4项待定)两情景均列出。 4. 抵充口径:5,000元抵利息(诉请二暂列)与抵本金(清单第3项待定)两情景均列出。 5. 3,000元(2024-12-31)性质:按诉状暂列口径不作抵减;若认定为还款需另行抵减重算,抵减口径未定,本脚本不代选(附参考数据)。 6. LPR数值:情景D沿用原第5轮脚本的 3.0%(待核,以起诉日适用报价为准)。 三、情景测算(展示截止: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天数口径:算头不算尾) 情景A 月利率1% + 5,000元抵利息 + 3,000元按茶叶款不作抵减(诉请二暂列口径,该口径本身待定)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61 = 25,62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2024-03-10(证据一、证据七;当事人陈述))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9 = 3,19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57 = 6,380.00 元 利息合计(各笔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35,203.34 元 减:2024-09-02(2024年9月2日)已还 5,000 元抵利息 → 净利息 30,203.34 元 (算术注:截至2024-09-02(2024年9月2日)三笔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故抵充时点选择不影响本情景合计。) 本金110,000元+净利息 = 140,203.34 元(抵充口径待定,见清单第3项) 情景B 月利率1% + 5,000元抵本金(清单第3项待定口径) 本金:105,000 元(5,000元自2024-09-02起从本金中扣减) 【未决】5,000元从哪一笔本金中扣减、扣减后各笔如何计息,文书中未指明——本脚本不代选,不给出选定利息值。 上限参考(即情景A抵充前利息 35,203.34 元;实际数应低于此值,待扣减口径确定后重算)。 情景C '一分'按年利率10%理解 + 5,000元抵利息(清单第4项待定口径)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0% ÷ 365 × 961 = 21,063.01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2024-03-10(证据一、证据七;当事人陈述))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0% ÷ 365 × 959 = 2,627.40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0% ÷ 365 × 957 = 5,243.84 元 利息合计:28,934.25 元;抵利息后净利息:23,934.25 元(若同时采抵本金口径,参照情景B处理,需重算) 【口径注】本情景按年利率÷365折算天数;与情景A的月利率÷30口径不同——两套折算均为待定假设,全案统一口径待承办律师确定。 情景D 不主张约定利息:自展期届满次日起按一年期LPR计逾期利息(起诉状备选方案,待承办律师确定) 口径:以105,000元为基数(该备选口径下2025-07-01前无约定利息,5,000元只能抵充本金)、自 2025-07-01(2025年7月1日) 起、按一年期LPR 3.0%【沿用原第5轮脚本数值,待核】计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共 481 天 算式:105,000 × 3.0% ÷ 365 × 481 = 4,151.10 元 附注:3,000元(2024-12-31)若被认定为还款 各情景均需另行抵减重算;抵利息还是抵本金、如何在三笔间分配,均未定,不代选。 参考数据:截至2024-12-31(2024年12月31日)三笔已生息 10,893.34 元(月利率1%口径),供判断抵充次序时对照。 四、起诉日核对:未执行(起诉状为【起诉之日待定】,参数区未设定,本脚本不代选)。 五、与《证据目录-修正版.txt》《待核清单-修正版.txt》交叉核对 ✓ 起诉状载8万元收款账号尾号 ✓ 证据目录证据二载同一账号尾号 ✓ 起诉状载5,000元还款日 ✓ 证据目录证据四载同一还款日 ✓ 证据目录载5,000元收款时刻19:32 ✓ 起诉状载3,000元发起时刻22:47 ✓ 证据目录载同一发起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收款时刻22:50 ✓ 证据目录载同一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2万元交付日 ✓ 证据五载同一日及回单时刻09:47 ✓ 待核清单第3项本金口径110,000 ✓ 待核清单第4项月利率1%口径 ✓ 清单第1项已列茶行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2项已按'手指遮挡'表述 ✓ 清单第2项'曾住文三路'已标原告转述 ✓ 清单新增第15项 ✓ 清单新增第16项 ✓ 清单第12项已与起诉状、证据目录口径一致(不再写'自认已覆盖') ✓ 起诉状对账段保留'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标注 ✓ 证据三第5项保留'待定'标注 六、口径与假设(全部显式) 1. 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起息日计息、截止日不计息)。 2. 情景A/B按'月利率÷30'折日利率;情景C/D按'年利率÷365'折算——两套折算并存,均为待定假设(清单未定统一口径)。 3. 各笔利息先四舍五入至分再加总;金额均以起诉状诉请暂列口径为准。 4. 本脚本只做算术与一致性核对,不构成对诉请可获支持程度的法律判断;所有【待定】事项以《待核与待定清单-修正版.txt》及承办律师决定为准。 5. LPR数值沿用原第5轮脚本所列(待核),本脚本不联网、不更新任何外部数据。 —— 报告完(生成:2026-10-25;脚本:利息计算-修正版.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