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草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祁晓棠    被告:闫国栋【是否追加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待定,见清单第9项】 ———————————————————————————————————————————— 证据一:借条 来源:被告于2024年3月10日出具并交付原告,原件现存原告处。 证明对象: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2.借款总额为110,000元(大写"壹拾□万"及小写 "¥1□0,000.00"处受茶水渍染暂难辨认,结合微信对账记录补强);3.还款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 前;4.借款人为被告闫国栋(签名、捺印);其公民身份号码仅前段"330106 1978"可辨, 余被指印遮盖。 形式:提交照片打印件,原件当庭出示核对。 备注:①大写金额处污损字符需庭前与原件逐一核对(原告自述"好像有一笔,又好像没有", 该处是否另有记载待核,见清单第11项);公民身份号码后段被指印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 准(见清单第2项);②见证人栏空白,卢建平未签字。 证据二:银行转账详情截图(2024年3月8日) 来源:原告手机银行截图。 证明对象:原告于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6214****3317)转账80,000元, 附言"借款";证明该笔交付事实及款项性质为借款。 备注:起诉前申请调取该笔转账的银行流水回单原件【待补】。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微信"栋哥|筑岸装饰",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10月8日) 来源:原告手机微信,现有长截图一张。 主体衔接:该微信号与被告的对应关系,现有材料可作如下印证——昵称"栋哥"与被告姓名 "国栋"相符,"筑岸装饰"与被告指示付款的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符;该账号2024年 3月8日回复"八万收到了",与原告同日转入被告招商银行账户的80,000元对应;2024年3月11日 该账号指示余款转入筑岸装饰公司账户;2024年9月2日该账号微信转账还款5,000元。 【待补:该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主体是否为被告本人,材料中无直接记载,庭前核实(如转账 页面显示的对方实名信息、申请调查令调取财付通账户信息等)】 证明对象:1.2024年3月5日被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年底前肯定还清,利息按一分算, 不让你吃亏"——借贷合意及利息、还款期限约定;2.2024年3月11日被告指示余款20,000元转入 其公司账户(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农行6228****7702);3.2024年12月26日双方就十盒 明前茶叶议价"十盒三千,按进价给你了"——3,000元系茶叶货款的依据;4.2025年1月3日被告 承诺"六月底前一定还清"——展期合意;5.2025年3月15日原告对账"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 那天给你的一万现金,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 (该回复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6.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其妻转账20,000元、 原告未收到;7.2025年7月至10月原告多次催讨、消息被拒收(拉黑)。 备注:①庭前办理聊天记录完整性固定(导出原始载体录屏或公证)【待办】;②2024年3月12日 "转了,两万"所附转账图片已过期失效,需以证据五(网银电子回单及茶行账户流水)替代证明。 证据四:微信转账账单详情截图(2张) 来源:原告微信账单详情。 证明对象:1.2024年9月2日19时32分收到被告转账5,000元(转账说明"先还五千"),系还款; 2.2024年12月31日22时47分被告发起转账、22时50分到账收款,原告收到被告转账3,000元 (转账说明空白),结合证据三第3项,原告主张该款系茶叶货款而非还款【定性待定, 见清单第8项】。 证据五: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24年3月12日) 来源:原告保存的网银电子回单;付款户名"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账号尾号8841)。 证明对象:2024年3月12日9时47分,自茶行账户向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农行6228****7702)转账20,000元;证明该笔交付事实及部分借款用于被告公司经营。 备注:①回单"用途"栏载明"往来款"而非"借款",款项性质需结合证据三第2项(2024年3月11日 被告指示余款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补强,庭审中对方可能以"往来款"提出异议;②茶行账户 流水仍需向开户行调取【待补】,需覆盖2025年5月,用于回应被告"其妻已转2万"的抗辩 (见清单第7项)。 证据六:晓棠茶行营业执照 证明对象:原告系茶行经营者,茶行账户款项系原告所有,与原告主体资格的关联。 备注:【待补】,原告表示尽量于下周一前提供。 证据七:证人卢建平("老卢")证言 证明对象:2024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其在场见证。 备注:①借条见证人栏空白,证人未签字,证明力依赖当庭陈述;②被告微信对账中提及该笔 现金(证据三第5项,能否认定为自认待定),证人证言为补强证据;③证人现表示不愿出庭, 是否申请其出庭待定(见清单第12项)。 证据八: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对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备注:【待补】,原告表示尽量于下周一前提供。 ———————————————————————————————————————————— 说明: 1.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原告与所内助理林可)系内部沟通材料,不作为证据提交。 2. 各组证据的页码、份数于立案前补齐【待核】。 3. 如追加筑岸装饰公司为共同被告,需补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闫国栋任职情况)等; 公司账户收款事实可由证据五电子回单证明,见清单第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