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与核对报告(脚本自动生成) 生成日期:2026-10-16 依据:起诉状草稿.txt 诉讼请求二(第21-24行)、事实与理由(第39-50行);口径备注见《待核与待定清单》第3-8项 一、计息参数 月利率:1%(微信原话"利息按一分算"按月利率1%主张——清单第4项:月1%或年10%待定) 计息终点:2026-10-16【起诉状"暂计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待定,本报告暂按今日;诉请仍主张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诉后继续生息】 天数口径:算头不算尾(起息日计息、截止日不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二、分笔算式(按诉请二逐笔)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起诉状第39-40行) 起止:2024-03-08 至 2026-10-16,共952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8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52 = 25,38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借条出具当日),起诉状第44行) 起止:2024-03-10 至 2026-10-16,共950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6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0 = 3,16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入被告指定公司账户,起诉状第47行) 起止:2024-03-12 至 2026-10-16,共948天(日历上为31个整月零4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48 = 6,320.00 元 三、合计与抵充 本金合计:110,000 元 利息合计(自各笔起息日至2026-10-16):34,873.34 元 减:2024-09-02已还 5,000 元(诉请主张先行抵充利息;截至该日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抵充时点不影响合计) 利息诉请暂计(至2026-10-16):29,873.34 元 本金+暂计利息合计:139,873.34 元 注:若法院认定5,000元抵充本金(清单第3项),本金应为105,000元;各笔利息不受影响,但诉请须改列"105,000元本金+全额利息",需整体重列。 四、与起诉状核对 ✓ 本金合计110,000元=诉请一(第18-19行)及事实部分"交付借款110,000元" ✓ 三笔本金80,000/10,000/20,000元与诉请二(第21-23行)逐项一致 ✓ 三笔起息日与诉请二一致,且与事实部分交付日一致(八万以银行凭证2024-03-08为准,清单第14项) ✓ 利率与诉请二"按月利率1%"一致 ✓ 5,000元(2024-09-02)先行抵充利息,与诉请二(第23行)一致 ⚠ 诉请二"暂计至起诉之日为【待定】元":本报告按暂定起诉日2026-10-16填列 29,873.34 元;起诉日最终确定后改脚本顶部参数重跑。 ⚠ "一分"按月利率1%系暂定口径(清单第4项):若按年利率10%,同口径利息约 28,663.01 元、抵充后约 23,663.01 元。 ⚠ 2024-12-31的3,000元按茶叶货款主张、未作抵充(清单第8项);若被认定为还款,需另行抵减并重算。 五、备选方案(LPR逾期利息,起诉状第28-30行,均待定,仅参考) 口径:以105,000元为基数(2025-07-01前无约定利息,5,000元只能抵本金)、自2025-07-01(展期届满次日)起按一年期LPR 3%计至2026-10-16,共472天 算式:105,000 × 3% ÷ 365 × 472 = 4,073.42 元【LPR数值待核,天数按年利率÷365折算】 与主方案差额:25,799.92 元(两方案差额较大,待承办律师确定,见起诉状第28-30行) 六、口径备注 1. 不足月部分按"月利率÷30×实际天数"折算(与诉请"按月利率1%"配套的通行做法);若按"整月按月计、零头按日历天计",三笔合计约34,360.00元、抵充后约29,360.00元,相差约513元,口径待定。 2. 天数为算头不算尾(截止日不计息);各笔利息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 3. 本脚本只做算术核对,不构成对诉请可获支持程度的判断;待定事项以《待核与待定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