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草稿) 原告:祁晓棠,女,【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2026年10月咨询时自称39岁), 公民身份号码【待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详细住址待核】,联系电话【待核】。 系杭州市西湖区晓棠茶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待核】)经营者。 被告:闫国栋,男【性别依借条及微信记录推断,待核】,【民族待核】,【出生日期待核】 (借条载其公民身份号段为330106 1978……,据此推断约1978年生,待核), 公民身份号码330106 1978XXXXXXXXXX【后段被指印遮挡,以借条原件核对为准,待核】, 住浙江省杭州市【现住址待核】(曾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某小区), 联系电话139××××5821【微信所留,机主实名待核】。 (是否将杭州筑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待定,详见《待核与待定清单》第9项。)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抵充口径待定:若2024年9月2日已还的 5,000元被认定抵充本金,则为105,000元;我方暂按该5,000元先行抵充利息主张,见清单第3项】;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息方案待定,暂按以下口径列明】:以80,000元为基数自 2024年3月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5,000元依法先行抵充利息; 暂计至【起诉之日待定】为人民币【待定】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如产生)由被告承担。 (利息备选方案:不主张约定利息,仅主张自2025年7月1日【展期届满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两方案差额较大,待承办 律师确定,见清单第4、5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商会活动相识。2024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周转, 称"工地甲方款压着,工人工资等不了了",请求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年底前肯定还清, 利息按一分算,不让你吃亏"。 2024年3月8日14时22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80,000元(附言"借款",收款人为 被告,账号6214****3337,招商银行)。202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借到祁晓棠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用于工地周转,于2024年12月 31日前归还",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名及捺印,并载明被告公民身份号码;该借条大写金额及小写 数字部分受茶水渍染暂难辨认,结合微信记录及被告事后自认应为壹拾壹万元(¥110,000.00)。 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当面交付现金10,000元(系店内营业款,未留取款记录)。 2024年3月11日,被告微信指示剩余款项直接转入其公司账户,并提供户名"杭州筑岸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的农行账号(6228****7702);3月12日,原告自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被告微信 回复"OK"。 2024年9月2日,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并称"先还你五千,剩下的年底一起"。 202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订购十盒明前茶叶用于年底送客户,双方议定价款3,000元 (按进价);茶叶于2025年1月4日送至被告公司门卫处。2024年12月31日22时47分,被告微信 转账3,000元,即该批茶叶货款,并非还款。 2025年1月3日,原告催告还款,被告以工程款被压为由请求宽限,承诺"六月底前一定还清", 原告同意,双方达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变更为2025年6月30日。 2025年3月25日,原告微信对账:"你自己算算,八万加两万,加上写借条那天给你的一万现金, 一共十一万,你就还了五千",被告回复"知道知道,我心里有数",对借款总额及已还数额均予 确认。 2025年6月20日,被告称"上个月我让我老婆给你转了两万",原告查询各账户未收到该款,要求 被告提供转账记录,被告未提供【待核:原告名下及茶行账户2025年5月流水,见清单第7项】。 2025年7月2日原告再次催告,被告仅回复一条48秒语音【内容未保存,能否导出待核,见清单 第11项】;2025年8月10日原告明示将起诉;2025年10月8日起,原告微信消息被被告拒收 (已被拉黑)。展期届满至今,被告除前述5,000元外未再还款【待核】,亦未支付任何利息。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 110,000元,被告理应按借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经展期至2025年6月30日届满,被告仍 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计算(即月利率1%),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被告应依约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 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辖待核:货币之债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西湖区;被告住所地 法院亦有管辖权。如查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已迁出,或贵院对管辖有不同意见,再行调整,见清单第10项】 具状人:祁晓棠 年 月 日 附:1. 本起诉状副本1份(按被告人数提交); 2.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副本一式【待核:被告人数+法院】份。 ———————————————————————————————— 起草说明(非诉状内容,提交前删除本节): 1. 标注【待核】【待定】处需在立案前逐一落实,清单见《待核与待定清单.txt》。 2. 借条大写金额处的"□"为茶渍遮蔽无法辨认的字符,诉状正文已作说明,庭前应与原件核对。 3. 通话录音(2026年10月13日)系原告与所内助理的内部沟通,不作为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