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结果-终稿.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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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报告(终稿版脚本自动生成)
运行日期:2026-10-25
参数来源:本目录《起诉状-终稿.txt》(计算参数);《证据目录-终稿.txt》《待核清单-终稿.txt》(一致性与互引核对)。
原则:正式计算遇未核参数先停;演示算例单独成节并标明全部假设,不得填入诉请。

一、从《起诉状-终稿.txt》读取的参数(自动匹配)
  ✓ 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
  ✓ 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
  ✓ 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
  待定/待核定标记检查(文稿不得把未核事项写成已定):
  ✓ 诉请一本金留待核定
  ✓ 诉请一列明两口径
  ✓ 诉请二暂计金额留待核定
  ✓ '一分'口径未定(未写成已定)
  ✓ 5,000元抵充口径未定
  ✓ 管辖未写成已定
  ✓ 展期效力未下结论
  ✓ 展期待定项已挂清单第17项
  已撤回结论检查(以下表述不应再出现):
  ✓ 已无'依法先行抵充利息'——不得把'先抵利息'写成既定
  ✓ 已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不得写死
  ✓ 已无'双方达成展期合意,履行期限变更为'——展期效力不得下结论
  ✓ 已无'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上限不得下结论
  ✓ 已无'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息1%不得写成唯一既定口径
  ✓ 已无'我方暂按'——不得以起草立场代律师选边

二、互引检查(按实际文件名)
  ✓ 待核清单引用《利息计算-终稿.py》
  ✓ 待核清单引用《证据目录-终稿.txt》
  ✓ 待核清单引用《起诉状-终稿.txt》
  ✓ 证据目录引用《待核清单-终稿.txt》
  · 起诉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借条》——非文件引用(法律或文书名),不作文件核对
  ✓ 起诉状引用《利息计算-终稿.py》
  ✓ 起诉状引用《利息计算结果-终稿.txt》——本脚本输出文件(本次运行生成)
  ✓ 起诉状引用《待核清单-终稿.txt》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3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4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7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8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9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0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1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3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5项
  ✓ 起诉状引用清单第17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2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3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5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7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8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9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1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2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5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6项
  ✓ 证据目录引用清单第17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1项
  ✓ 待核清单引用清单第14项

三、正式计算
  【中止】以下参数未经核定,正式计算不产出任何可填入诉请的金额:
    1. 计息方案(方案一/方案二)——起诉状诉请二,待承办律师核定
    2. 起诉日——起诉状'暂计至起诉之日',待核定
  承办律师在参数区逐项填定后重跑,本节将给出正式结果。

四、演示算例(非诉请金额,不得填入文书;截止日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仅为展示算式的运行日)
  全部假设(均未核定,逐条列明):
    假设①:'一分'按月利率1%理解,日利率=月利率÷30(清单第4项待定)
    假设②:5,000元抵利息(清单第3项待定)
    假设③:3,000元按茶叶款、不作抵减(清单第8项待定)
    假设④:截止日非起诉日,仅演示用
    假设⑤:'一分'按年10%理解的情景按年利率÷365折算(折算口径未统一,亦为假设)
    假设⑥:LPR演示值沿用原第5轮脚本所列 3.0%(未经核定,不联网更新)
    假设⑦: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各笔利息四舍五入至分后加总

  演示A 月利率1%+5,000元抵利息(假设①②③④)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 ÷ 30 × 961 = 25,626.67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2024-03-10(当事人陈述,证据七补强),证据一)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 ÷ 30 × 959 = 3,196.67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 ÷ 30 × 957 = 6,380.00 元
      利息合计:35,203.34 元;抵息后净利息:30,203.34 元;本金+净利息=140,203.34 元
      (算术注:截至2024-09-02(2024年9月2日)三笔已生息 6,493.34 元 ≥ 5,000 元,抵充时点选择不影响本演示合计。)

  演示B 月利率1%+5,000元抵本金(假设①③④,另:抵本分配未定)
      本金:105,000 元;5,000元从哪一笔扣减未指明——不给利息数,仅给上限参考(演示A抵充前利息 35,203.34 元,实际应低于此,待分配口径核定后重算)。

  演示C '一分'按年利率10%理解+5,000元抵利息(假设④⑤)
      第1笔 本金80,000元(银行转账2024-03-08,证据二)
        起止:2024-03-08(2024年3月8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61 天
        算式:80,000 × 10% ÷ 365 × 961 = 21,063.01 元
      第2笔 本金10,000元(现金交付2024-03-10(当事人陈述,证据七补强),证据一)
        起止:2024-03-10(2024年3月10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9 天
        算式:10,000 × 10% ÷ 365 × 959 = 2,627.40 元
      第3笔 本金20,000元(茶行账户转公司账户2024-03-12,证据五)
        起止:2024-03-12(2024年3月12日) 至 2026-10-25(2026年10月25日),算头不算尾共 957 天
        算式:20,000 × 10% ÷ 365 × 957 = 5,243.84 元
      利息合计:28,934.25 元;抵息后净利息:23,934.25 元

  演示D LPR备选口径(假设④⑥,另以展期效力核定为前提)
      算式:105,000 × 3.0% ÷ 365 × 481 = 4,151.10 元(2025-07-01(2025年7月1日) 起算)

  附注:3,000元(2024-12-31)若被认定为还款,各演示均需另行抵减重算,抵减口径未定;参考数据:截至2024-12-31(2024年12月31日)三笔已生息 10,893.34 元(月利率1%口径)。

五、三份文稿一致性抽查
  ✓ 起诉状载8万元收款账号尾号
  ✓ 证据目录证据二载同一账号尾号
  ✓ 起诉状载5,000元还款日
  ✓ 证据目录证据四载同一还款日
  ✓ 证据四载5,000元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发起时刻
  ✓ 证据目录载同一发起时刻
  ✓ 起诉状载3,000元收款时刻
  ✓ 证据目录载同一收款时刻
  ✓ 起诉状载2万元交付日
  ✓ 证据五载同一日及时刻
  ✓ 清单第3项列明两口径本金
  ✓ 证据三第5项保留自认待定
  ✓ 清单第12项与两稿口径一致
  ✓ 起诉状对账段保留自认待定
  ✓ 起诉状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1项主体类型待核
  ✓ 清单第2项手指遮挡表述
  ✓ 清单第2项文三路系原告转述
  ✓ 清单第8项保留原告'拿不准'说法
  ✓ 清单第11项保留原告原话
  ✓ 起诉状保留原告原话

六、口径与假设汇总
  1. 正式计算仅在参数区全部核定后执行;本轮运行所有参数均未核定,正式计算中止。
  2. 演示算例的全部假设见第四节开头,逐一标注,不得填入诉请。
  3. 天数=两日期之差(算头不算尾);月利率÷30、年利率÷365两套折算并存,均为假设。
  4. 本脚本只做算术、互引与一致性核对,不构成法律判断;所有待定事项以《待核清单-终稿.txt》及承办律师决定为准。

—— 报告完(生成:2026-10-25;正式计算:中止(存在未核参数);互引检查:全部通过;一致性抽查:全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