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依据本例已发现问题整理;未确认事实和法律事项明确留待承办律师核定,不能直接立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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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当前材料 | 可记载内容与限制 | 待补/动作 |
|---|---|---|---|
| 1 | IMG_20261012_借条.jpg | 日期2024-03-10;金额污渍,身份证号被拍照手指遮挡;签名/捺印核原件 | 取得原件辨金额、号码及签名形式,不靠照片推全 |
| 2 | 80,000元银行凭证 | 2024-03-08 14:22:36转账,附言借款;账号尾号3317 | 核完整交易凭证及双方身份关联 |
| 3 | 微信长截图 | 逐段保留指示、对账及原话;3月15日回复不直接写成自认 | 补齐咨询记录所称其余截图、核聊天主体与完整性;48秒语音在手机原件听取 |
| 4 | 5,000元及3,000元微信账单截图 | 分别记载收款及时间;3,000元性质有争议。22:47发起时刻来自聊天,账单只载22:50收款 | 核交易原件、前后聊天与茶叶往来,不直接抵扣或排除 |
| 5 | 20,000元网银电子回单 | 2024-03-12 09:47,茶行账户至筑岸账户,用途往来款;回单已在材料中 | 不再列为“未收回单”;另核付款主体与款项归属 |
| 6 | 茶行营业执照/相关流水 | 目前未收,不把个体工商户与账户款归属写成事实 | 向原告补取登记和流水,律师判断主体列置 |
| 7 | 现金交付证人/其他材料 | 原告称有10,000元现金,无取款记录;不是已证实交付 | 核证人是否知悉、是否愿意出庭,保留未证实状态 |
咨询记录与合成录音转写是内部工作依据,未据此自动列作提交法院的证据。每件最终证明目的及证据资格由律师核定。